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也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过于严格 ,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被排出在司法审查以外。因而 ,应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将规章以下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一直排斥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否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日益凸显。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都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来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完善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来制定。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司法审查已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审查范围、提起主体以及审查程序和方式逐渐成为焦点问题。在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时,从其审查范围、提起主体、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具体制度设计和可行性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可对相应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视野中的行政诉讼--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过于狭窄已成为学界公认的话题,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从司法审查的角度,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合理制约理论出发,希望立法界在不久将来,能真正在立法上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6.
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学生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司法审查已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学生不服高等学校违纪处分所产生的纠纷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应遵守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审查广度有限、执行停止等四项规则。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审查范围有限、非司法性审查机制程序缺乏及行政相对方的参与权虚置.相关制度缺陷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8.
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附带审查之外,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10.
基于法治原则、权利救济等理论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可将高校纪律处分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虑到高校内部秩序的维护与学术自由及诉讼成本,司法审查限于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处分争议的法律问题,不审查学术问题.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颁行三十年以来,教育行政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化等特点。相应地,包括校内申诉、校外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初步形成,这也渗透着教育行政争议调处的法治化需求。同时,司法实践逐步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自主办学原则、权益保护原则,彰显出难得而可贵的司法能动主义立场,有力地推动了教育法治的建设进程。但是,与多样化法律纠纷和多元化权利诉求相比,相关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集中表现为纠纷解决方式实效性和衔接性薄弱、正当程序原则缺乏实定法依据支撑、司法审查范围相对狭窄且强度相对较弱,等等。欲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教育行政争议,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应该提升行政过程的正当性与可接受度,建立基于知识理性的学术评审机制,尊重教育规律以及不同学科的本体特点,促使学术评价回归学术逻辑,并加强教育领域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同时,必须对不同的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有效整合,厘清学校自治与司法审查的边界,使权利诉求能够通过制度化渠道正常表达,进而妥善地化解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由于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推动浓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之进行司法审查已大势所趋。在此前提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便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4.
按照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实施的大多数公务行为均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对狭窄。所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加大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16.
行政指导行为在其兴起的初期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但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依法行政要求其不能再游离于法治范围,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