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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人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跟随打工的父母四处漂泊的流动儿童人数急剧上升,其中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流动儿童最为集中。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了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初等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为五年或六年。 第三条 凡年满七周岁至十二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条件批准所辖区域内的学校提前或推迟入学年龄,提前或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相似文献   

3.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在促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儿童少年随父母迁徙异地,如何解决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点。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和实施,还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为此国务院专门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这一规定明确了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属地化,明确了流入…  相似文献   

4.
1998年3月,由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颁发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流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据此,笔者从学校接纳对象的角度着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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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由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颁发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  相似文献   

6.
一《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大决策,要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逐步做到,凡七至十六周岁(或六至十五周岁)的儿童、少年,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入学校接受小学和初级中等教育,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障学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的基础一环,是关系到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央这一决策,安徽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教  相似文献   

7.
公办学校中流动少年儿童阅读状况的调查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导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发展迅猛,规模持续扩大。据报道:全国流动人口数量已超过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他们大多来自农村,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据最近《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透露,在1亿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儿童占19.37%。6岁至14岁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43.8%,15岁至18岁流动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28.8%,约10%学龄儿童失学辍学,近50%不能适龄入学。为确保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措施,实现了部分或者全部流动儿童少年就读于公办学校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云南教育》2014,(24):28-31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实行七周岁或者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可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10.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国家教委、公安部在六省、市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以教基[1998]2号文件印发,共19条:  相似文献   

11.
桂文 《广西教育》2010,(25):13-13
本刊讯 8月3日,广西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广西义务教育领域做出了系列规定。新出台的《办法》将小学新生入学年龄统一为6周岁,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可适当延缓入学年龄。  相似文献   

12.
以色列的义务教育及其改革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础教育参考》2003,(11):10-11
以色列《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EducationLaw)规定,凡3~15岁的儿童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5周岁(义务幼儿园教育)至15周岁(10年级)的儿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为16~17岁的青少年以及18周岁尚未完成11年级学习的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初等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为在我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到初等教育。第三条凡年满七周岁(或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按时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第四条家长或监护人负有使其抚养的学龄儿童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不履  相似文献   

14.
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二年二年二十九日经国务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李铁映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相似文献   

15.
《宁夏教育》2009,(1):41-41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办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针对目前有些家长放弃义务教育,将适龄儿童送人私塾等问题新增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该条款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是罪名抑或是罪行却尚不明确。两种意见的争论广泛而持久,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评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14周岁不可动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罪名,但具体化的罪名将突破8种。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的明确须臾不可迟缓。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为加速我省扫除文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我省居住的城乡公民中年满十二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除因生理缺陷而不能学习或精神病患者外,均为扫盲对象,应参加扫盲学习。第三条扫除文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对限期内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责令检查,限期完成;对严重失职者,予以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18.
师生关系是一种教育关系,即一种具有道德纯洁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新型的师生关系强调民主、平等和促进个性发展,强调师生真情投入与回报、张扬个性魅力。透视新型师生关系,民主平等是其核心要求,双向尊重是其心理基础。流动人口子女是指跟随父母离开原居住地进入城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人群。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于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是国家维护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的举措。教育部、公安部于1998年专门制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这样,在流入地以借读生身份就…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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