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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可得利益又称期待利益,"可得利益可赔偿"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已确认,但如何科学地界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方法还是争论的焦点.要解决此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难点在于可得利益赔偿的认识性问题和如何赔偿的实践性问题.首先要分清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其次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方法.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守约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就是其范围;赔偿方法主要是约定法、收益对比法和衡情估算法.  相似文献   

2.
美国合同法中的“结果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该损害是远隔的、间接的,如果当事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该损害是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这一结论合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也应当要求违约方预见这一主观要件。这对我国违约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由违约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推演出赔偿公式:违约赔偿额=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额+期待利益损失赔偿额。对于不同形式的合同,在遵循违约赔偿公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不同的赔偿方法,比如:损失盈余法、价值减少法、替代价格法、预算外支出法、机会成本法、期待利益损失固定赔偿额度法。  相似文献   

4.
论惩罚性赔偿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侵犯人身权利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不足以惩罚、预防、遏制该类不法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也存在补偿不足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能弥补补偿性赔偿之缺陷,为此,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提出适用条件及赔偿标准,以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5.
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一元论主张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时仅适用客观计算方法,而多元论主张客观计算方法与主观计算方法并存,视具体情况适用。一元论过于简单,不适于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要求,而多元论则既符合商业的大发展需求,又克服了一元论的缺点。  相似文献   

6.
李岸 《华章》2007,(9):65-66
本文回顾了各国可预见规则的历史发展,发现可预见规则的产生有其历史的逻辑性,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并试图探寻可预见规则之追求意旨,以此为铺垫分析它的理论构成.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相当简单,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及对债权人的行为和债权人手中财产状态变动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在合同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如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该损害赔偿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8.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做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利益衡量是"可持续发展"这一环境法核心价值理念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直接体现,对于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要求“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0.
马克思主义从需要出发来认识利益的概念及其含义 ,认为利益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足以促使人们进行社会实践的需要。需要的产生包含主观欲望和客观环境刺激两个因素 ,利益也包括了主观动机和客观物质手段两个方面。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做到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为人民实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 ,始终保证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产生和处理规则做出了立法规定。在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在所寄物品属于寄件人情况下,发生快递丢失、内件短少和毁损时,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此时消费者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22条选择追究快递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这种选择各有利弊。研究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传统民法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则存在不同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特定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尝试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3.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14.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对因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则不应赔偿。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限定原则。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保险合同往往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产生。而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购买保险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这其中涉及到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如何确认这部分利益,保险利益与提单、信用证和合同效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权利受到具体损害的具体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救济措施,具体的救济措施充实了权利的真正意涵。缔约过失损害方式,表现为非过失方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非过失方因相对方违背"诚实"原则丧失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损失。该损害方式与其损害的生成期间密切相关,又与过失内容相辅相成。损害方式和过失内容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符合费用支出的财产损失及商业秘密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或恢复原状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8.
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对人的精神价值存在于合同领域的认可和尊重,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应然要求,是对民事责任体系的理性发展和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跨越政策考量和法律技术的种种障碍,在民法领域实现实质正义上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19.
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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