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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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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6.
对于初二学生来说 ,在学到《思想政治》(上册 )第七课“依法制裁违法犯罪”时 ,时常提到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几个概念 ,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类型 ,极易混淆。因此 ,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辨析 ,正确认识和理解这几个概念。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可以这样认为 ,犯罪预备行为 ,是为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 ,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行行为 ,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 ,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  相似文献   

7.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确定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开始的标志,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的唯一判断方法。因此,对着手的认定是犯罪实行行为的核心问题。传统德日刑法理论关于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但是都具有种种缺陷,导致无法科学地认定着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着手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既是主客观相统一,又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对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的把握入手,较为详尽地考察了学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争论,在此基础上对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作出辨析,认为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和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未发生两种类型都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9.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贿赂犯罪进行了修改与补充.但目前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行贿受贿罪的对称性、公款行贿、行贿未遂等方面,仍值得商讨,完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是欠妥的,因为它既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没有明确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微弱。对其处罚,既难以操作也无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一、名词解释刑法 刑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溯及力 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过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刑事责任 刑罚 主刑 刑罚裁量 累犯 自首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二、选择题1.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A .对前段的补充 B .对前段的限制C .对前段的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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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1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诸种学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在德日刑法理论上主要有4种观点:①接触说。认为行为人的手接触到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就是既遂。②隐匿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才是既遂。③转移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到其场所的就是既遂。④取得说。认为行为人排除他人的占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1]在上述各种见解中,取得说是通说。...  相似文献   

14.
本文主要对犯罪未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加以探讨,对概念和成立条件中的“着手”、“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分析现存的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初步见解。  相似文献   

15.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对于最终导致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危害后果,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具有同等的原因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受贿行为,行贿行为受的重视往往较少,侦查活动的重心也多放在受贿者身上,这导致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处理有一些偏颇之处,行贿罪的既、未遂的划分就是一个难以说清、各有争论的问题。本文的论题就集中在行贿罪的未遂问题上,讨论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行贿罪未遂状态的表现以及行贿罪既、未遂状态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16.
《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实行学历证  相似文献   

17.
题目中的“方向”当然不是政治方向,那是什么“方向”呢,请看如下内容。①2001年10月18日《今晚报》肩题“参加上海APEC会议”之下有正标题“布什启程赴华”。--按,《今晚报》的出版地为天津,“赴华”当改成“来华”才对。原句立足点有误,造成“赴”与“来”的方向颠倒。②1月18日,通州市分局接到受骗未遂的群众举报:有4个人在新华北街工商银行利用“凑钱”和“拉钱”的形式诈骗钱财。(《警方请受骗者认骗子》,《北京青年报》2002.1.27第8版)——“未遂”用错了对象,“遂”是“(愿望)满足”之意,“未遂”是指没有达到目的或没有满足愿望,…  相似文献   

18.
诗,怎么读?鲁迅先生在《且介亭杂文·序言》中指出:“分类有益于揣摩文章。”“类”本义是指许多相同或相似的事物的综合;“分类”则是按事物的性质划分类别。古代诗歌的分类,上自春秋时期《诗三百》的“风”“雅”“颂”,下至当代潘百齐先生编著的《全唐诗精华分类集成》,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处以严厉刑罚.人工驯养和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发布出售广告的行为未达犯罪着手的标准,并未现实地、急迫地侵害到物种资源的稳定性而使之处于一种危险状态,故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对象的性质存在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拟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098号案例为例,对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应.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行为犯,对这三种行为犯既未遂的认定,影响着对其量刑。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对传统盗窃犯罪的既未遂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成果丰富却仍有争议。对于这三种盗窃行为犯来说,应当以失控说或控制说,并加上脱离说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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