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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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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行为,如同难以治愈的顽疾始终存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我国对"乱收费"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多以罚代刑,以往对"乱收费"行为的理论探讨也主要集中在行政规制的完善方面。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法虽应秉持谦抑性原则,但当对某一行为进行规制的前置法,不足以惩戒该行为时,刑法就应当发挥它的威力。对"乱收费"行为仅用行政法规予以规制显然力度不够,但我国刑事立法对"乱收费"行为的规定还不完善。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针对"乱收费"行为有相对完善的规定,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有效规制"乱收费"行为,增设违法征收税费罪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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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林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1):10-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增设之初所确立的立法意义,与其实施五年多以来所遭遇的现实困境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由于该罪偏重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扩充,而并未将现实中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当甚或更加严重而其他法律却无法约束的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致于产生了"罚轻不罚重"甚或"同行不罚"等不合理现象。摆脱这些困境的出路在于将"其他密切关系"纳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并设立利用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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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旭东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15(3):83-86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行为的认定、既遂的标准等关键问题争议越来越大。为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将受贿罪的客体修改为“廉洁义务”;将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收受行为的范围和量刑标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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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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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娜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6):9-1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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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2):130-131
这几年发生的虐童案件成了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如何惩罚施虐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该用刑法予以规制,有人则持反对意见。本文认为,虐童行为应纳入刑法,但不宜增设单独的虐童罪,而应把重点工作放在完善虐待罪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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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洋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1):21-25
首先探讨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针对玩忽职守罪的司法适用指出了该罪的立法缺陷,并就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对玩忽职守罪应分条立法、采用叙明罪状、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放大刑罚幅度等立法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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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70-72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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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正式生效,迫切要求中国现行贿赂犯罪的立法加以调整,本文在检讨中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对立法在规制能力、规制范围上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1)扩大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2)缩减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3)调整行贿罪的客观方式;(4)增设新型贿赂犯罪类型;(5)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现实提高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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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生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75-79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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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受贿罪适用中的争论焦点。我们不能把不正当利益直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而只能通过行为有关的用语去界定,对“有枉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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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复杂多样,包括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挂靠型企业、风险经营型企业、承 包企业等,这几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该类犯罪定性的关键;"情节严重" 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构成要件;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 配置不协调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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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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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孝军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4):83-85
实践中对于酒驾肇事的行政执法不尽统一,类似案件司法审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分析酒驾肇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值得商榷。合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建议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统一司法审判,完善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现实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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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伯祥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67-72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均视分裂行为为重罪并将预备行为入罪化。国外分裂国家犯罪立法模式多样,中外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内部构造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立法为防范、打击分裂国家行为提供了规范保障,但其入罪模式以及法定刑配置不够合理。完善分裂国家罪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参加分裂国家组织“入罪”,重构分裂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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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2):17-22
目前我国行贿罪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量刑认定上远远低于受贿罪,体现出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失衡的司法困境。这些问题既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理原因有关,也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律原因有关。因此,破除行贿罪的司法困境,从根本上应完善行贿罪的立法缺陷,以立法效果论为方法论,注重刑事一体化,并在受贿罪中增设特别自首条款,方能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大背景之下对行贿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