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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这一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用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参考国外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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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践化试行至制度化入法、自小范围开展试点至推行全国范围适用,大大提高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效率,加快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但该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需要防范其隐蔽漏洞造成的冤假错案问题.文章从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错案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因素入手,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错案防范的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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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6):77-8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其程序意义在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不起诉制度源于起诉便宜主义,旨在将部分案件在审判之前终结诉讼程序,但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利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予以简化,审判前适用不起诉制度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应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分流出诉讼程序,是实现两项制度程序价值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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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全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22,(7):101-104
当下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成果甚丰,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不时陷入窘境,司法人员对制度适用的理解时常产生分歧,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在规范层面亦不甚明朗。应基于刑事一体化与制度体系化构建维度的考量,在宏观层面建议对制度适用模式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认罪”与“认罚”条件的同时成立,并拓宽“认罪”的内涵,将自首、坦白案件纳入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在微观层面结合试点经验肯定认罪认罚情节的法律地位及其量刑价值,以责任主义与该当量刑理念为理论根基,通过量刑建议预先划定责任刑视角下的刑罚范围,并分立为“认罪型”量刑情节与“认罚型”量刑情节以应对量刑情节的竞合适用问题,并促进形成从宽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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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土化思想的缺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简化了检方的刑事证明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定罪的标准必然降低。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诉求来考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选择法定的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应注重协商的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法定证明标准的选择才有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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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思思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2,(5):11-15
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不同。前者采用粗线条的立法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较为抽象,融合自首坦白的相关内容,采用两级审批,单向支配特征明显,且对监察机关的告知、记载义务等具体程序要件在法律条款中语焉不详,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嵌合困难。必须建立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坚持证据规则一体化,并通过两法衔接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增加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强化从宽建议的司法审查等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平稳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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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博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21,29(1):60-6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学界对于具体实践操作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讨论.本文通过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论,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为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则,同时论述该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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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随着这一规定的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被作为《刑事诉讼法》有效运行的支点引发了诸多争议与讨论.为了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所包含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探究和对其的诸多争议进行回应,文章从量刑建议精准化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总结出量刑建议走向精准化存在的现实困难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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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1):60-66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代表着案件处理无争议,但实践中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检察院、法院等主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事由启动再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程序反复严重折损了制度效益。以再审文书为样本剖析其症结所在,是制度定位不清、程序阶段混同、权利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以再审的视角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检察院确保具结书制作过程的合规性,审查起诉阶段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得剥夺被追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驳回申诉通知书详尽说理,确立程序性违法制裁等举措从源头上实现办案效益最大化,力求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减少再审案件发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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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娟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47-5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于国家监察程序中。虽然在立法理念上二者存在共通之处,但是二者在适用上存在衔接断裂。一方面,两种不同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内涵存在区别。另一方面,在监察程序中,被调查人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进行认罪认罚以外,还应具备其他四种情形之一。由于适用前提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程序之间进行衔接和转化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之处。监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可能通过直接或者转化等方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而这两种情况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断裂性。因此,需要从明确认罪认罚内涵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着手,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监察阶段与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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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群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23,(2):119-126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全面推开并展示出强大生命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合理性以及司法资源效益方面存在某些局限性。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为研究工具,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以C法院裁判文书为实践样本,分析该制度适用现状及博弈相关因素并进行法律效益评判,提出了细化认定标准、优化认定范围与效益关联、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实践路径,以期实现效益最优和法益人本理念的回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