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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权的法理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及其公共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高等学校应具有开除学籍权.作为一项具有惩戒性质的公权力,开除学籍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这一自由权利的暂时限制,但非剥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设定高等学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不恰当的,应由基本法律进行规定.建议修改现行立法,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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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缺失及其可诉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学生的违纪行为,高校可视轻重给予处分。其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引起教育界、司法界的关注。我们认为,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实施过程中,高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生对高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即高校处分权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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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是当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纠纷关系中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就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剥夺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分析,提出必须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高校自主管理权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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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0,(4):7-13
开除学籍作为限制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最严厉的惩戒形式,其适用条件应当有严格规制。开除学籍也是英国中小学校教育惩戒的形式之一,分为作为最后手段的永久开除和作为替代手段的暂时开除。学校在校规校纪中均明确规定了开除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般适用、排除适用和特殊保护等。通过适用条件明晰及具体的规定,既充分保护了学生受教育权,保障了教师合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又有效维护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了学校教育目标值达成。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在制定相关规范、落实教育惩戒权时,应从开除学籍的类型、开除学籍适用的具体条件进行具体规范,以保障教师合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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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的法理学探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它对学生实施的处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引起学生学籍的改变和身份的丧失,因此,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些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和发达国家行政法改革的趋势,也能有效地监督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运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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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关涉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当下开除学籍由部门规章和校规所设定。高校究竟有无开除学籍的设定权?作为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理念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法治原则。借鉴德、美等国及我国台湾的做法,大陆高校开除学籍的有关规制也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校不应享有开除学籍的设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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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行政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授予方面。(1)招生录取方面。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全国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的差异、性别歧视和违规招生等现象。(2)在行政学籍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是在开除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去留方面存在着违法现象。如有的高校规定"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男女同学同居,开除学籍"等条款。这样的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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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学生处分的法定方式有6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开除学籍。学校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学生处分权。否则,学校的 处分行为,不仅违法、无效,而且因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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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武汉大学不久前公示了对13名考试作弊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其中3人被开除学籍,4人被记过,两人被严重警告,4人被留校察看。与这种有所区分的处分不同的是,早些时候,一所大学7名学生因在考试中夹带纸条或将资料内容抄在课桌上面等而一律被开除学籍,并被要求在48小时内离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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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处分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我国对学生处分的法定方式有6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校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学生处分权。否则,学校的处分行为,不仅违法、无效,而且因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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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惩戒权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分析目前,各地制定的关于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学校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警告,是对犯错误学生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严重警告,是对犯错误学生的严重告诫。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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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增多,多以开除学籍处分为诉讼案例,追究其根源是高校在行使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定行使中缺乏法律依据。虽然高校对学生拥有绝对的管理权,但是其处分的合法性遭到质疑,而高校如何将干除学籍这种类似驱逐的惩罚合法化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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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法规中,是找不到“开除学籍”的条款的。相反,“保额”成了学校普及教育工作的首要环节。无论多么调皮捣蛋的学生,学校和教师的对策都始终是正面教育引导,极尽挽救之职能。正因为如此,才取得了义务教育普及率小学100%,初中97%以上的可喜成绩。高中阶段则不同,可能是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普及要求的缘故,在处理违规学生时,“开除学籍”往往被滥用,且理由五花八门:打架斗殴——开除,早恋——开除,迷恋网吧——开除……似乎不开除几个学生就不足以树校威、明校规、严校纪。开除学生的目的之一是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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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处分设定权应该分成两个部分,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要权利的学生处分由法律规定,其他内容由校规规定。高校享有的学生处分设定权应该属于学校,在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其他人员的共同参与下,行使学生处分设定权。高校可以设定灵活多样的学生惩戒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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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开除学籍"处分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军伟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28(6):121-123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取消了“勒令退学”,保留了“开除学籍”。文章结合这二类处分的概念与内涵,从处分情形、人权维护、遵守法律和学校管理权限以及现代管理要求等几个方面分析认为,对原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是必要的,但应取消的学生处分应是“开除学籍”而非“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剥夺了人的受教育权,侵害了人的基本人权,超越了学校的管理权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