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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3期发表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探析”(以下称“探析”)一文围绕名称为“除臭吸汗鞋垫”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讨论了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两种不同的解释原则。其一是同时发表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就该案这一问题给出的解释,即“该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应当受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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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申请中已有相当多比例的案件其权利要求书撰写为功能性限定的形式,这种限定方式概括抽象,难以把握。本文首先给出了常见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然后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分析,随后针对不同的案例给出了多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处理方式,最后对功能性限定解释的前景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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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情况下的重复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结合专利确权和侵权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对上述情况下的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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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以及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无论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是一个核心问题。而对于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解释,更是其中难以确定、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马歇尔分院的一个判例,对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解释,以及侵权判定和判定侵权后的处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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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的专利数量的急剧增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呈相应的增长态势。在审理带有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专利侵权案件时,对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直接关系到此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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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笔者曾撰文就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的解释谈了点看法。文章发表後,笔者查阅了国内外一些与“功能性限定’相关的案例。在查阅案例的过程中,心中又产生了一些疑惑,引发了笔者对“功能性限定”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现将笔者的疑惑及建议简述如下,以与关心此问题者做进一步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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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6)
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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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可能存在概括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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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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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一直是审查员较难把握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中也常常引起分歧。本文的作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电学处的审查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担任陪审工作时,遇到了这一突出问题,有感而发,撰写本文,希望引起业内的重视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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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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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