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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菁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5)
最近,对于失窃车辆肇事后的民事赔偿问题在媒体上引发了热议。车主在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到期后,未依法继续投保交强险,车被偷盗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笔者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失窃车辆肇事时未保交强险车主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3.
苑涛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1,(9):58-61
【新闻背景】
材料一:2011年7月4日,随岳高速湖北段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导致23人死亡,29人受伤;7月22日,京珠高速信阳段发生41人死亡的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17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多方面的突出问题,如客运驾驶人违法肇事突出;货运车辆肇事突出;超速、逆行、酒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规超车等违法行为肇事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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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9)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进行定性和界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的情况下,才能谈逃逸。在尤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反映的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肇事而离开现场的,或者离开现场后意识到肇事在短时间内又返回现场的,与事故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接性,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完全符合逃逸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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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立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3):189-190
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但是公共设施致害案件国家赔偿已初露端倪。而我国台湾地区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台湾地区关于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学说、立法、判例较为发达,对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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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王秀英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3):16-21,30
海上保险代位求供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债权移转的通知后,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不产生债的清偿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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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涛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1,(26)
【新闻背景】材料一:2011年7月4日,随岳高速湖北段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导致23人死亡,29人受伤;7月22日,京珠高速信阳段发生41人死亡的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17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多方面的突出问题,如客运驾驶人违法肇事突出;货运车辆肇事突出;超速、逆行、酒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规超车等违法行为肇事突出。材料二:2011年7月11日,建于1997年的江苏盐城境内328省道通榆河桥坍塌;7月14日,建成不到12 相似文献
8.
朱锡平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9(1):75-78
对行为人肇事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实害后果,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罪,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以对大陆法系等价值性理论和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认知为基础,对"单纯逃逸"和"移动逃逸"进行了分类分析,单纯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必然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排他性支配力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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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事故现场,事故车辆遗留下来的油漆痕迹物证成为快速锁定肇事逃逸车辆范围的一个突破口,公安交警部门便可以以此为线索,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