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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罚的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而在我国,由于某些传统和现实原因,还存在着泛刑化、重刑主义、刑罚万能主义的思想,这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基本的刑罚价值理念。本文分析了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对我国刑罚应当实行轻缓化的理论根据进行了系统阐释,并认为在世界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同刑事政策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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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宇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6)
在刑罚理论界,数罪并罚从原则到方式已获得普遍认同,其研究成果也渐趋成熟,而对一罪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式的理论研究则不受重视。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之后,关于一罪在适用刑罚方面作了改良,形成了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规范性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它们相互之间是否已经形成某种关联,构建一罪罚则的体系是否已经具备了条件,现行的各种适用方式是否符合刑罚目的及其价值理论的要求等等,都有待于理论界尽早作出回答,因为不论是数罪罚则或是一罪罚则,它们才是构成我国刑罚体系适用方式的左膀和右臂。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法院作出缓刑、免刑判决的比例较大。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成轻刑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任度,同时也造成了举报群众对举报结果不满而进行涉案上访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汉朝统治时期,立法思想出现了转型,汉代立法思想的儒家化特征明显,具体表现为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汉朝立法形式的儒家化、汉代刑法的儒家化、汉代刑罚的儒家化、汉代汉朝民事经济法制的儒家化、汉代司法上的儒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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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档案法》的义务性规定构成档案违法,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结果是在刑法中设立档案犯罪.根据法益保护原则,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应当以法益侵害性和刑法介入必要性为前提.学界关于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的建议,缺乏刑法一般预防和刑罚介入的必要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目前不具备档案违法行为进一步犯罪化的理论支撑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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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将各种文书档案违法纳入刑罚体系,依据违法主体、对象及后果的不同处以不同的刑事处罚。宋代文书档案违法的刑罚种类包括了《宋刑统》中所确立的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5种及宋代的编管、配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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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法律以残酷著称,但同时也是封建法制的基础和开端。从刑罚制度的发展上看,奴隶制五刑是奴隶社会时期的刑罚制度,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尽管相对残酷与野蛮,但作为文明社会的发展,避免了刑罚的过度滥用,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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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在刑罚种类上仍然保持着大量奴隶社会的肉刑,但同时也出现了笞刑和经济刑等更加文明的刑罚种类,在刑罚适用上出现了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情节等大量现代刑罚理念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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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刑是宋代确立的一个特殊的刑罚,它通过在罪犯面部刺字后在流放到边境服兵役的刑罚方式,这种方式具有肉刑和耻辱刑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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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杖刑是宋代特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重刑轻化为杖刑的执行方式.到后期折杖法造成的刑罚畸轻畸重现象越来越明显,统治者又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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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刑罚本身并不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最严厉的惩罚,最令其感到痛苦的是犯罪经历在他们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继续对其本人及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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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迁(1593--1657),原名以训,字观若,明朝灭产后改名迁。天启元年(1621),以《明实录》为本,参阅诸家史书,辨正是非,著《国榷》。元后期,统治者改变“贫极江南,富称塞北”^[1]的策略,对江南实施“轻刑薄赋”,江南乡绅过着安定奢华的生活。元末群雄起兵,江南动乱迭起,不同文人做了不同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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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再犯罪学上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标签理论、社会习得理论及复归理论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的入刑,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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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刑罚仍以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作为其刑罚制度的基础,但是,随着明清时期皇帝权力的不断集中与加强,当时的刑罚制度在维护皇权及统治阶级专制地位上的作用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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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刑罚,刑罚正义一直是社会公众关切的主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其始终的追求的刑罚才是正义的刑罚。实现刑罚正义的关键是量刑公正,但在中外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均普遍存在。为了解决日益凸显的实体上的量刑偏差问题和程序上的“量刑依附于定罪”的问题,我国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均衡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的进行,量刑的公开性及公正性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我国传统的证据法主要适用于定罪环节,在量刑环节目前没有建立一套专门的证据规则,对于定罪完成之后的量刑活动难以提供有效的支持,势必会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际效果。在量刑程序中,量刑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决定着证据能否达到充分的程度,然而充足的量刑证据才是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手段,是量刑公正的基础,是实现刑罚正义前提。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背景下,量刑证据的相关问题是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急需完善的问题,量刑证据制度的改革也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将社会公众对量刑过程及结果的不清楚、不理解的状况比喻为“重重迷蒙雾”,将实现刑罚正义比喻为“妍妍正义花”,试图从充足的量刑证据是拨开重重迷蒙雾的工具,方能实现刑罚正义看见妍妍正义花的角度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