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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合法流转以来,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停止侵害纠纷等等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解决纠纷的实践经验,本文提出两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集宁师专学报》2017,(5):55-59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本质是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然后将其投入市场促进土地流转,进而带动农业的快速发展。这种土地产权模式已经被大部分学者所接受,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目前仍然没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其权利的正当性,其权利归属也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从所有权的弹力性角度出发,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为理论基础,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根源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属性为用益物权。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缺失的基础上,论述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提出了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规定不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大争议。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不能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利于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具有理论、现实基础和法制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必要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4.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日益严重。本文通过对各种侵权现象的实证考察进而得出结论,认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性别意识的缺失、村民组织的不守法、权利救济渠道的"堵塞"等是造成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实施严格法治、疏通权利救济渠道是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由农地所有权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规定以及农地征用补偿责任规定等构成。面对现实问题,从法律层面分析可知,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农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农地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顺、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健全且妨碍农地流转等缺陷。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建议在认清其成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农地所有权归属、厘清农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争取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健全农地使用权体系,并制定农地产权规则,保障农民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7.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韦福 《河池学院学报》2007,27(6):122-124
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规定不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大争议。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不能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利于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具有理论、现实基础和法制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必要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8.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说观点呈现出不可继承说与可继承说的分歧,其争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功能。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属于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深化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政策选择,必须运用法律逻辑理清内在权能关系。法学界对"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中自"物权+用益物权"的结构设计在逻辑自洽上更具合理性。应当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建构。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受托人直接关系到信托计划的成功以及农户利益的实现。因此,在其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对其资格、条件、义务等有更为严苛的要求。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人履行义务仍存在缺失,法律规定抽象模糊,对其自身义务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责任制度不完善。为保障农户利益,实现农地最大化收益,应从实际问题入手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受托人义务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1.
尽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是却能够极大地促进商事的效率最大化。然而我国保险法并未综合考虑投保人的缔约能力,其是否应当阅读保险条款也未明确规定。作者以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应当是其义务,但对于一般投保人和专业投保人来说,阅读保险条款的标准界定应当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该抛开缔约过失责任而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关于该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直存在不同说法。在比较分析不同学说的基础上,阐述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金在我国农村事实上广为存在,现阶段我国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尽管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金制度,但我国目前法律关于土地承包金的规定严重缺失.将来我国法律应明确确定土地承包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土地承包金缴纳主体、形式、期限,土地承包金的用途、变更和不按规定缴纳土地承包金的处理等内容.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金制度基础上,贯彻实施好土地承包金制度.  相似文献   

15.
后契约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的附随义务。它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违反后契约义务,要承担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6.
当合同明确地要使第三人或第三方受益时,如果违反合同,第三方受益人有权起诉,附带受益人也得益于合同的履行,但是,合同当事人本意不是要给受益人利益,这种附带受益人无权就合同起诉,转让是转让人把合同的利益转让受让人,只要是明确地表示了转让的意思,转让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一定有对价,履行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除非转让增加了履行的负担,或合同的履行水及私人服务和履行人信用时,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如果不涉及个人技术因素或要由原始合同的当事人来判断履行是否适当,就可以转移给他人履行;是否通知了有关人,不影响转让的成立。  相似文献   

17.
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直接影响到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文章对德国、英国及美国等典型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中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8.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有价值性和功能性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和达到一定的功能。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正义和建立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其社会功能定位突破了大陆传统民法思想损害填补一元论观点,既坚持将矫正正义作为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又赋予侵权法一定的惩罚和遏制功能,实现了私法惩罚和公法惩罚相得益彰的效果。  相似文献   

19.
整顿和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是真正实现公平原则。道德是制度安排的基础。一个能够贯彻“三公”原则的、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一支有力的执法队伍,同等重要的是需要市场主体具有良好的法律信仰和道德信守。防范与化解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的途径是德法融合、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重树市场主体诚信的道德理念,发挥道德与法律的各自优势,形成制衡机制,以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良性互动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义与秩序。  相似文献   

20.
The authors describe how growing state occupational license laws that require candidates to pass pencil and paper examinations create a large demand for education. In building contracting, insurance, and real estate, for example, that demand often is met by profit‐seeking examination preparation schools. The paper reports research from a large sample of applicants of the more than 20,000 each year who take the California contractors’ license examination. Some prepared for the examination, which is primarily business and law, through examination preparation schools, while others prepared on their own. Results show that while those who attended a license‐preparation school were somewhat less advantaged than those who prepared on their own, they had a somewhat higher probability of passing the examination. The paper also reports, however, that a large minority of license candidates were dissatisfied with their method of preparation, often expressing a need for a more comprehensive educational program in business and law, rather than in rote drill offered by many license schools. Added evidence is presented suggesting the need for more thorough preparation of license candidates that could result in greater social equity, indicating an important role for public community colleges in meeting this emergent deman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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