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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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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炼 《嘉应学院学报》2014,32(12):48-52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已经确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小额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和正义。但是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的缺位致使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偏低。过低的适用率有违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初衷,进而架空小额诉讼制度。应当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以及审理流程等方面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规则,才能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小额诉讼在改革过程中因未能彻底贯彻福利性价值理念,致使程序构建难以独立,在公正性与效率性方面均不占优势,缺少为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虽对程序重新作出调整,扩大了适用标的额范围,但仍未将小额诉讼之规定独立成章,发展困境依然存在。改革过程中,应秉持小额诉讼福利性的价值定位,明确其帮助群众接近司法的制度使命,分流筛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实质性享有此种司法福利。在确保庭审有序开展、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维护的基础上,允许进一步简化诉讼环节。积极构建程序转化与申请再审之外的救济路径,在不违背现有一审终审规定之前提下,以即时复议的方式来帮助当事人就裁判结果进行救济,打消因救济方式单一引发的程序适用顾虑。  相似文献   

3.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微小权益的保护工具,法院及当事人却出于各方面考虑选择调解解决小额争议,这使小额诉讼面临"虚置"的境地。小额诉讼和调解制度基于不同的价值理念而设计,各有优劣,二者也辩证统一。通过对T市基层法院的实证研究,了解小额案件处理的司法现状,以及各相关方的看法,提出在小额诉讼中引入"诉前强制调解",实行"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的模式,全面推行"立案预登记"制,实现二者真正意义上的"诉调对接"。  相似文献   

4.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有小额诉讼程序,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我国随着案件数量的剧增,小额诉讼程序从2011年就开始推行。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中,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缺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应该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的视角出发。通过对程序权利的保障,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参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多年来我国各地小额诉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在审级上实行的是简易程序的两审终审制。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二者在特征与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许多差异。实践中,简易对解决小额纠纷存在不足。基于小额诉讼为了摆脱复杂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模式,迅速、效地解决小额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小额诉讼程序应实行一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多年来我国各地小额诉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在审级上实行的是简易程序的两审终审制。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二者在特征与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许多差异。实践中,简易对解决小额纠纷存在不足。基于小额诉讼为了摆脱复杂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模式,迅速、效地解决小额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小额诉讼程序应实行一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7.
当今世界各国设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司法大众化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降低诉讼成本 ,减少案件积压 ,及时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对案件实行分流处理 ,能够减轻法院的压力 ,也有利于当事人依法快速便捷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  相似文献   

8.
何燕 《考试周刊》2008,(5):239-240
中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是以程序正当化为导向的,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模式所固有的弊端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诉讼的迟延、拖沓,诉讼成本的攀升及由此带来的对小额权利人权益的漠视.而这一问题倘若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将使民众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并进一步疏离司法.引入西方的小额诉讼制度理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方是回应这一问题的良策.  相似文献   

9.
小额诉讼立法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纯禁止上诉,另一种是分化出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强化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仍然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程序设置原则化有着长期影响,司法活动并不适宜程序分化所要求的精细操作,民事诉讼法修订中采纳了第一种模式,在简易程序中作出禁止上诉的特别规定。根据我国民事司法发展的阶段性,今后完善小额诉讼的重心不是案件处理过程的专门程序体系化,而是围绕小额案件的确定标准以及当事人的选择权、救济权保障等展开符合国情的设计。  相似文献   

10.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使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作出相矛盾的判决.然而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因此,通过对现行民诉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制度适用条件的分析论证,提出解除当事人提起普通共同诉讼须经被告同意的限制,从而使该制度不至于仅因被告方的态度决定该程序的利用和作用的发挥,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立法上规定却过于简单和笼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及司法改革的需要,使简易程序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现状和立法方面的缺失进行分析考察;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完善审前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2.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无法共同进行诉讼,而由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与其商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群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为处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群体纠纷案件提供了一种较为简便、经济的诉讼模式。本文结合国外有关群体诉讼制度,通过对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分析、比较,针对有关问题提出若干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3.
合理分配法院与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中的角色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及整个民事诉讼体制有重要的意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该诉讼模式下构建的协同型证据收集制度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在证据收集上的协作,符合我国国情及各国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也应是我国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小额消费纠纷已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诉讼现象,应当根据此类纠纷的特点,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行之有效的小额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给予和解或调解协议必要的法律约束力;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决权;建立专门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经济仲裁制度与经济诉讼制度是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主要途径和方式.目前,在发达国家中,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案件已超过了通过经济诉讼解决经济纠纷的案件数量;在我国绝大多数的经济纠纷案件则奶通过经济诉讼途径解决,即呈现重诉讼轻仲裁的状态.事实上,我国的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制度各有其特点和适用条件,但为何我国的仲裁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应;我国的经济仲裁制度和经济诉讼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两种制度各有哪些优势;如何改变我国经济纠纷重诉讼轻仲裁的状况等.都是迫切需要我们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助于经济纠纷当事人知法、懂法和理智地选择适用法律,才能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得以最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使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制度在解决、处理经济纠纷中均得以发挥最大效应.  相似文献   

16.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而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理群体纠纷的诉讼程序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从中选出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内容上过于简单、概括,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应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为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之间的矛盾,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各国都纷纷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随着群体性纠纷的大型化,各国民事诉讼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的趋势亦在加强,有鉴于此,这里通过对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探讨较早,但直到2012年才将该程序添加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该程序设置的最初目的是在便利民众诉讼的基础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达到便利与效率的共赢。但由于立法上的强制适用以及一审终审制的特点,该程序未对当事人败诉之后的救济途径进行详细规定,并且再审程序的提起也是困难重重,导致民众在该程序中部分诉讼权利的缺失。为了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相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拓宽该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事人制度在起诉制度中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没有区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差异;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着滥列第三人和忽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在代表人诉讼中存着提起代表人诉讼涉及金钱财产案件多、不作为案件少,存在着人数众多不确定的判决的范围扩张有限性和保障被代表人权益不够性等缺陷.要完善这些缺陷需引进正当当事人概念,将司法机关的民事案件立案机构改为登记机构、导入第三方被告、辅助参加第三人、团体诉讼制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20.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立与废的问题,应从对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自身特点以及我国的社会环境、司法状况等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中寻找答案。鉴于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主要是程序的简易化,小额诉讼程序自身又具有特殊的独立适用的程序价值,且与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相吻合,我国应该接受并确立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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