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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3,(12)
中国足协最近出台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球员转会制度。根据这一新制度,每家中超俱乐部可自由引进3名球员,而拥有4名或者4名以上国脚的俱乐部则不能再引进国家队选手。2004年1月20曰将举行中超联赛启动前的球员摘牌大会。而大会举行之前,所有中超俱乐部都可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转会名单中自由引进3名球员。每家俱乐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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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3日上午,中国足协在北京中国棋院二楼的大会议厅举行“1999年国内球员转会洽谈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摘牌”大会。按中国足协今年的转会制度,所有申请转会的国内球员经中国足协审查合格后,立刻被编号“上”,并且向各俱乐部公布。26友A和甲B俱乐部的代表以联赛名次先后为序,依次对上榜球员进行五个轮次的“摘牌”。一名上榜球员只有被某俱乐部“摘牌”之后,才能够从原俱乐部转会到该俱乐部。否则,该球员将面临在新赛季“下岗”的危险。尽管球员和俱乐部私下早有联络和商谈,尽管球队与球队之间也有过多方协商,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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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排球联赛转会规定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排球联赛转会规定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实效,其主要障碍是俱乐部不放人,全运会利益以及转会的运动员质量不高.我国排球联赛应该通过加强转会制度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打破联赛和全运会之间的联系以促进我国排球联赛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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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5中国足球工作会议上,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新的转会细则共5章46条,是在原转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1995年转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以充分讨论、研究、完善而成的。按照新的转会细则,未满28岁而具备一定条件的球员亦可转会到国外先进俱乐部踢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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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球联赛市场现状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采用献资料法,对我国排球职业联赛市场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肯定了排球联赛市场6年来所取得的成就,也指出了排球联赛市场还存在着俱乐部有名无实,联赛冠名没有引进竞争,球队吸引资金困难且数量较小,收视率和现场观众数量少,球员转会市场冷淡,媒体对联赛宣传力度不大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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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行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3,29(2)
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就中国和意大利女子职业排球俱乐部的运作形式、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运动员转会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吸取意大利职业排球俱乐部的成功经验,并针对中国女子职业排球俱乐部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女子职业排球俱乐部应继续发扬自身优势、努力借鉴意大利成功经验,以促进我国职业排球的市场化,为中国排球职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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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就中国足球俱乐部的转会管理应规范化,分别理顺球队和球员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保障球员转会的管理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围绕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发展,指出现行转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促进我国职业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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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我国足球超级联赛16支球队近170名国内主力球员在国内俱乐部之间流动现象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推理法、比较研究法,就我国足球职业联赛开始以来转会制度发展演变进行了研究。并综合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对围绕联赛转会制度的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运动员的流动性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运动员的流动依然不合理,现行的转会制度仍然是阻碍运动员合理流动的主要因素。要促进运动员的合理流动还须在转会制度,联赛法律法规建设,体育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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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法、推理法,对我国自1994年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的球员转会规定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当前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了改进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决策部门在制定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方面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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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转会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国足协关于转会程序的规定: 1.运动员或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 2.需要转入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 3.足协根据要人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 4.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别按当年有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简直是现代的“拉郎配”。该细则实际剥夺了运动员的权利,球员不能选择自己想去的俱乐部,像郝海东倾慕万达投身而来的事就不会再发生了。所有的结合都要由中国足协来完成,这不是封建家长包办代替式的婚姻吗?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那么,谁又给了足协权利、让它可以剥夺球员转会自主权,并且,“凡是不听话的,不愿意我包办的,今年就别想嫁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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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霜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6):671-675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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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足球实行甲A职业化联赛以来,具有国际时尚的球员转会应运而生。可是,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细则》这份法规性文件却囿于旧的计划体制模式的思想束缚,缺乏对尤其是优秀运动员转会认同的勇气,使得名义上的“转会热”,其实成了“转会难”,人才流动不畅,优化组合难成。 《转会细则》本应为球员自由、顺利转会,希图更大发展,以期形成更多的“梦幻组合”,使联赛、杯赛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成就整个国家足球运动水平的飞跃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其中的诸多条款却为各地方俱乐部“限制球员转会”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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