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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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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内部规则的法理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获得了制定内部规则的合法性权限。高校在制定内部规则时,应当体现和追求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然而,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多,凸现了高校内部规则在具体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权利义务失衡、程序失范等现象。高校内部规则的完善,应当从遵循“权力制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接受司法审查原则”等方面着手,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相似文献   

2.
高校内部规则作为高校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维护高校秩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看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与补充。为了实现高校内部规则的法治化和规范化,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在其适用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规则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试论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校内部规则是高校进行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在现实社会中,高校制定的内部规则常有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发生,因此,高校在制定内部规则时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以符合依法治校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骆四铭 《江苏高教》2006,10(2):37-39
提高管理效能要求增强学校管理规则的合法性。我国公立高校管理规则存在合法性局限,其内部管理规则常常侵犯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高校管理规则的制定要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管理规则的执行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其合法性局限的纠正途径是完善高校管理规则体系,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校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校校规作为一种规范手段必然会对高校与学生间的互动关系产生影响,根据是否会影响学生的基本法律地位,高校校规可以划分为自律性规则和法源性规则两大性质不同的类型。高校管理权的公共行政因素决定了高校校规的设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平衡原则和参与原则三项基本行政法原则。从程序上保障学生在校规制定中参与权的实现是监督高校校规的有效方式之一,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是对高校校规予以法律控制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高校为规范学生行为、实施有效管理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则是否合法,在近些年来学生和高校之间频繁发生的诉讼中已成为人们审视的重要对象.学生管理规则的合法性问题,需从制定主体资格、授权依据、内容和程序几方面进行考察,并将高校制定学生管理规则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7.
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的学生权利保障书。在章程中凸显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和弘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应有之义。通过分析13所样本大学章程文本,发现当前大学章程在保障学生权利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对学生主体地位不够重视、条款同质化严重、程序规定缺失等。建议大学章程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重视学生主体地位、体现高校特色、细化程序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章程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现依法治校。  相似文献   

8.
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一些行政法权.高校对学生的行政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要规范高校对学生的管理,高校需要做到:对学生的行政权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确教育法地位;制定统一的<学生法>;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9.
司法令状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大都规定了司法令状规则.该规则的确立是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控、审分离“等现代法制原则的精神.我国侦查程序的封闭式设计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司法令状规则,使得侦查权的行使几乎不受司法权的控制,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吸收司法令状规则的合理内容,以此作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10.
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包括以积极条件为导向的政治要求与道德要求,和以消极条件为导向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与学术不端等禁止性要求,与学术标准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认为我国关于非学术标准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且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缺失,导致高校自主设定非学术标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实体与程序层面对《学位条例》进行了扩充,存在诸多亮点,但关于非学术标准的具体规定还存在模糊性。指出《学位法》应当根据非学术标准的分类进行重构,以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保证非学术标准的自主权设定符合法律优先原则,内容设定遵循比例原则,程序设定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同时对非学术标准的地位、设定标准、设定权限、设定内容、审查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扩充。  相似文献   

11.
具有行政色彩的职教集团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行政法”与“民法”的双界性,这是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症结所在。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现实困境突出表现在法律缺失、政府管制以及院校失位等三个方面。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实现,需“明确职教集团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界定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边界;变革政府管理职能,解除职教集团对政府评估权威的路径依赖;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进行职教集团章程建设”等。  相似文献   

12.
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校的根本保障,更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当前高校应当深入理解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加强高校章程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提高高校管理者和师生的法律素养,在高校中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法治文化氛围。  相似文献   

13.
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制度初探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在中国现行的有效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国务院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作为享有行政解释权的主体行使着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解释权。这一体制不仅排除了具体的适用机关和行政官对行政法的解释权,而且排除了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性法律的解释权。这种制度安排并不契合行政法适用的原理,也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其客观后果会助长行政权力的滥用,弱化法律对行政的控制,消解了司法的最终效力性。因此,尽快建立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制度和优化行政法解释体制乃是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三方面入手,对高校考试违纪处分进行深入的法理学审视,得出结论:高校学生处分权既是法律授权,同时又是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一。但高校在处理学生考试违纪方面往往从严处理、专断独行,导致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中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处分的具体程序规定;高校校规扩张性的解释扩大了处罚范围,加重了处罚力度;实践上重实体、轻程序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不违背上位法的精神;体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对程序作出明确要求等三方面完善高校考试管理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高等学校常祓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从而引起人们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反思。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利,实际上具有行政权力性质,对学生的权利有着巨大的影响,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但高等学校乃是特殊的社会组织,司法审查的介入范围也应该是有限制的。高等学校作为对社会承担特殊责任的社会组织,对行政法治在高等学校的深入贯彻则应作出积极的回应。一方面,高等学校应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实践和示范;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应成为实践正当程序原则的先行。  相似文献   

16.
高校强制退学处理是高校强制性解除学生在学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纪律惩戒性退学和学术淘汰性退学两类。强制退学处理的法律属性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上属于对未型式化的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或废止。鉴于强制退学处理对学生的身份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形成过度限制甚至剥夺,所以强制退学制度在形式合法性上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明确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实质合理性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结论,应该从四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法治化匡正工作:其一,退学依据应当部分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原则来分配权限;其二,退学事由应当分为政治标准、纪律标准和学术标准分别确定;其三,退学程序应当构建起公开程序、听证程序和期间程序制度体系;其四,权利救济应当完善和探索校内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体系化救济理路。  相似文献   

17.
范奇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4):39-47,58
按照行政法视域下的组织法规范要素逻辑,高校治理权的规范类型可划分为“党规法”“国家法”和“校内法”三个系统。“党规法”通过对高校行政进行价值引领与提供政策依据为治理现代化确立政治方向,并在体制设计和制度重塑机制方面实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国家法”从主体的赋权与落实、行为的风险防控、程序的尊严实现及实质性化解纠纷四个层面明晰与健全高校行政法治机制。“校内法”通过公法契约赋予高校内生性发展与自我合法性地位,匹配法人治理与创新机制推进法人化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更新。系统性地把握治理权规范类型,有助于加快我国高校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18.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是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以德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分别被纳入公法规制与普通法规制的范畴。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公法争议。申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愿等公法救济机制,构成德国高等学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解决渠道。如何避免认证对学术自由构成侵害,已成为德国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核心议题。受联邦宪法法院大学课程认证裁定的影响,德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正在进行深刻变革与调整。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地位,须履行诚实信用以及基本的正当程序等普通法的一般义务。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认证联邦化”的抵制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对认证决定的抱怨或不满,构成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焦点议题。穷尽内部救济与“司法终局性”原则,被视为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解决机制。德美两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形成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明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程序正义、建全高等教育质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9.
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最新发展动态,从管理手段的视角考察中美两国学生管理的差异,发现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专业手段3个维度上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手段差异性比较明显,美国学生事务管理手段体现出法治化、专业化的特点,而我国学生管理手段更多地表现出行政特色。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因素在于两国的学生管理观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提出3条建议,即转变学生管理理念,变"管制"学生为"服务"学生;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弱化行政导向;学习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化手段。  相似文献   

20.
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3种:其一,两者之间因教育教学活动而缔结成的法律关系;其二,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其三,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为:高校承担责任,他人承担责任,学生或家长承担责任,混合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置方法为:建立大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建立高校教育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建立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要以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形成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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