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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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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与正向混淆有着较大差别,其认定工作也是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反向混淆案件中的在先商标获得显著性较弱,对其提供保护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挑战;而在后商标通过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展市场宣传,已经拥有了较高的市场声誉。为了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在侵权认定时应将在后使用人的主观恶意作为侵权成立要件之一,同时在混淆认定中要以消费者的视角为评判标准,突出实际混淆证据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2.
1 反混淆的理论界定   “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商标法的薄弱环节。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享有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性质为商标权。建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4.
商标反向混淆是和正向混淆相对的一种商标侵权类型,和正向混淆相比,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人没有以占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为意图,并且侵权人的市场地位也一般高于被侵权人。虽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我国法律在认定反向混淆侵权及侵权后果上与正向混淆适用的具体法律相同,这样的统一适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法律制度适用不统一,缺乏对原告商标正当性审查,认定商品类似时较为机械及侵权赔偿难以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必须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侵权的救济方式,并适当引入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理论解决争议商标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6.
域名与在先普通注册商标、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在先域名权与商标相冲突。域名与商标分属于不同的权利领域,不能简单以一种"先占权"屏障另一种权利。在后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市场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7.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8.
淡化(Dilution)的英文原意为“稀释”,驰名商标淡化则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的行为。对淡化的概念,《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表述比较具有代表性。该法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是要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但并非任何此行为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如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要求这种行为“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对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研究,在我国理论界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多篇论文发表,不少的学术专著对此问题也有所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淡化理论,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普遍认为淡化理论能够起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这一理论...  相似文献   

9.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是解决商标注册制内在缺陷的重要制度。理解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角度出发,在维护商标注册制的同时,保护使用行为创造的商标价值。在先使用人商标的使用时间、“一定影响”的形成时间以及原使用范围的认定,均应推迟至商标注册申请人初步审定公告日。未注册商标“一定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在区县或乡镇范围内形成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可。未注册商标作为在先使用人的财产权益,可以在其商誉范围内进行转让。在先使用人后续开设分店行为合法与否,应根据分店所处的位置进行判断。互联网领域中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划分市场,不应完全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网络进行经营。  相似文献   

10.
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相似文献   

11.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针对相关公众的司法界定问题,通过介绍相关公众的概念和历史渊源,结合三个典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实际判决相关公众的具体标准,提出要做到主客观相结合,加入对相关公众的调查取证作为参考,完善相关公众在商标体系中的理论和地位等建议,以期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12.
商标立法对冲突性在先权利范围的确定,有扩张式和限缩式两种方法。扩张式意图保护各种在先权利的利益不受侵犯,却导致实践操作标准模糊不定。限缩式处理尽管能克服扩张式的这一问题,却对调整基础关系之法律关系有较高要求。因此,限缩式并非我国可照搬之制。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范围的正确界定应当以德国的在先权性质限缩为借鉴,在不改变法条文本的情况下,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性质限缩,即可与标志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效果的经济性权利或某种权利的经济性利益才能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网址标识所标识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可能有混淆之处,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效力应自动延展至网络。但在网络上,商标应仅取得禁止权而无使用权的效力,且禁止范围有一定限制。网络标识持有者仅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侵权,且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假洋品牌"利用国内消费者崇洋媚外的消费心理,混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侵害了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应完善商标执法,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障消费者维权途径,企业应树立正确的商标观念,依靠培育商标增强竞争力,以有效规制"假洋品牌"现象。  相似文献   

15.
商标功能是商标侵权判定理论建构的基础和理据,任何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在本质上都对商标功能构成了"破坏(或妨碍)"。商标功能与商标混淆行为、商标淡化行为、商标显著性受损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擅自处分行为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利用这种逻辑联系可以建构以商标功能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判定模型。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混淆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中发生混淆。一般来说,商标保护与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但随着商标权的扩张,商标权的保护与自由竞争、表达自由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商标权人可能通过其商标权损害市场自由竞争、压制表达自由。由此,商标法需要建立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将商标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商标权过度强化损害市场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妥善处理好商标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表达自由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在国际贸易不断增长的今天,商标也日益具有国际性。商标所代表的是产品乃至整个企业的形象。“作为将商品推向市场并占领市场的重要工具,商标不仅能够生动形象地反映商品的属性,而且还以其本身所具有的各种深远意境,对商品的属性加以补充或予以夸大,从而拥有了独特的商业文化内涵。”  相似文献   

18.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在损害着市场上其他主体的利益的同时,也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当下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悄然兴起并且对市场经济造成很大的危害性,即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行为人在没有原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了粘贴有原商标标识的商品之后,更换或去掉原有商品的商标,之后再将带有新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此种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原产品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为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徐娟 《时代教育》2013,(15):151
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消费者通过商标来了解商品的属性和优点。因此,在对外贸易中,商标翻译的好坏关系到商品能否打入他国市场。然而,由于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的人们可能对某种商品的标识产生大相径庭的理解,这势必会给商标翻译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译员在做出口商品商标的翻译时,既需要深谙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又要考虑到国外顾客的心理,更要兼顾商标朗朗上口的特点,采用恰当的翻译方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标法》为彰显商标的使用价值规定了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首先须对"商标使用"判断标准做出界定。考量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需综合市场份额、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特点、使用的规模和频率等因素,以认定商标使用意图是否是真实的、善意的。商标的使用行为需让消费者识别其商品来源,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对于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和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使用,理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从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双重视角下对商标使用进行考量,构建二者的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出商标所蕴含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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