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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庆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11(2):61-64
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律,为研究秦史,尤其是研治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一手资料,依据秦简律及有关史料,从赎刑的种类,取赎的方式,取赎的方式。取赎的范围,取赎刑徒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对秦代的赎刑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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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22(6):92-94
从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出西周已有赎刑制度。赎刑在西周得以确立,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赎刑在西周的实施,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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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涛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6,22(4):53-55,141
从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有赎刑制度。赎刑在西周得以确立,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赎刑在西周的实施,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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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22(6):92-94
从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出西周已有赎刑制度.赎刑在西周得以确立,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赎刑在西周的实施,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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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明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3,(2):32-37+127
据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律可知,汉文帝时期赎刑调整大约发生在文帝十三年至后元元年间,内容主要是律文中的具体赎刑转化为罚金刑,赎刑的适用则被限定在“以赎论”的范围。其原因是汉文帝废肉刑以及保持赎刑体系稳定性的需要,体现了彼时立法者对律文系统性的重视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赎刑调整强化了汉代罚、赎不分的观念,对汉代经学及晋律的制定产生了一定影响,汉律中“以赎论”的适用方式则被唐律所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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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赎刑探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笛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8,24(4)
汉代是赎刑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在继承秦代赎刑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汉代的赎刑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具有其特殊的时代特点,它应用广泛,种类繁多,对汉代社会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影响,同时为其后的封建社会的赎刑制度提供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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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我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它对于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在刑事立法上不断发展完善,废除无限额罚金刑,增设罚金易科制度,扩大罚金刑的适用,科学地确定罚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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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仁图雅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107-112
恤刑制度是指对年老者、年幼者、患病者、妇女等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人,在量刑及行刑时所施用的怜悯措施;元代刑法继承了唐宋以来刑法所规定的恤刑制度,并且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元代恤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有类似之处。当然,元代刑法的恤刑制度也存在若干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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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艳丽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1,(2):46-48
族刑于公无前746年被正式定为刑罚,整个封建社会一直延续下来。本试通过对族刑发展过程的考察,探讨其处刑方式的变化和长期存在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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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磊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4):50-54
贡禹认为汉初无赎刑,沈家本和程树德也持汉初无赎刑的观点。但是,竹简秦汉律中却有大量的关于赎刑的法令,许多学者鉴于出土文献的高度可信性而否定贡禹汉初无赎刑的论说。出土文献具有高度的可信性,传世文献的价值也不应该轻易地加以否定,贡禹"汉初无赎刑"的认识应非虚言。汉初的以爵赎罪由法律明文规定,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适用机会上具有平等性,因而可以被时人理解和接受,被认为具有合理性,这才是贡禹认为汉初无赎刑的真正原因。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大规模的赐爵和鬻爵,军功爵开始轻滥化,尤其是普通百姓可以获得的低级爵更加变得有名无实,以爵赎罪逐渐被以钱赎罪取代,赎刑开始成为富人才可以享有的法律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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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旅宁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90-93,102
根据张家山汉简中的新材料,考证秦汉赎刑序列与金额、赎刑适用的原则与对象以及赎刑的起源与演进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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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制度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应用顺应了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有效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但还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如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方式不当、数额确定不明、执行困难等,完善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必须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适用方式、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废除随时追缴制、增设行刑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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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制度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应用顺应了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有效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但还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如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方式不当、数额确定不明、执行困难等,完善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必须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适用方式、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废除随时追缴制、增设行刑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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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琼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27(9):189-191
罚金刑是财产刑的一种,对于罚金刑应否适用缓刑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在大力提倡刑罚谦抑性的今天,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至罚金刑有其积极意义和必要性。然而更加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罚金缓刑设立的目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能使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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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刑罚由自由刑为中心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逐步变革与进步,罚金刑日益受到各国立法界与司法界的重视。但罚金刑存在观念游离不定、制度设计欠缺、一些实践操作困惑等问题,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罚金刑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用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建议在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减少必并制,大量适用得并制及单罚制;增设罚金型易科等方面有所动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