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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宗泽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1):30-32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中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笥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其中涉及的规则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等。在三者的取舍和相互协调方面,笔者主张抛弃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以完善后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庞曼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25(4):65-67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物权法》,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积极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其中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及相关的理论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制度,但二者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本文拟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规则在可资借鉴的比较法层面,主要是对德意志抽象物权契约的取舍问题.物权行为其核心是指向物权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交付、登记和其它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有其立法和现实证据.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我国民法适用中困惑的问题.民法的诸多制度设计均涉及民事行为无因性,我国未来立法将会采纳. 相似文献
5.
姜安 《川北教育学院学报》2010,(1):19-21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姜安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0(1):19-21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邢震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6):37-39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8.
试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李磊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1,(5):23-26
物权行为具备转移物权之合意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缺一不可。物权行为理论以物权行为的独立和无因性为支柱。无因性的存在,使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受到挑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是物权行为理论合理化的必然。中国民法典应该吸收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0.
田磊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2):34-37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传统财产权的重要支柱,二者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现存的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科学性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核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内容,正确地剖析了交易的法律本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中又存在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理论构建的规律,其内在的科学性规定了民法必须接受。"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相似文献
11.
向忠诚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74-76
诉之利益理论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诉之利益的性质和要件是诉之利益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的性质表现为:诉之利益既是当事人的利益,又是国家的利益;诉之利益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性质;诉之利益为诉讼要件。为了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应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分析诉之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12.
唐义虎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4):42-44,88
为了达到定份止争的目的,物权法应该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法及务件。法律时于原始取得(先占、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的规定,其重点和难点是构成要件的细化,而构成要件的确定取决于法理、其他法律规定及立法政策等。 相似文献
13.
14.
刘静 《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7,7(1):149-150
所谓物权行为究竟是指什么?自德国学者萨维尼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是学者们不断争论的问题。通过分析物权行为基本原则,界定物权行为概念内涵,可以论证我国应当在物权立法中认可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5.
曹显宏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25(4):62-64,101
物权行为在民法领域争议已久。从历史上物权行为的存在,到物权行为的沿革,自萨维尼创立物权概念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物权行为概念,是法律拟制和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在民法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定性。物权行为概念的创立不仅在物权法领域有其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民法科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杨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3):91-93
本文从物权行为理论本体的漏洞和弊端入手,分析了其运行价值(社会实用功能)的诸多劣势和缺陷,进而揭露了其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冲突和不协调。鉴于此,我国物权法立法中不应采纳该理论,应坚决予以摒弃。 相似文献
17.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中国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其争议为"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结合国际环境与本土国情,我们认为采取"折衷说"可以促进侦查程序的公正和文明执法。 相似文献
18.
吴志林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2(4):52-53,65
物权立法是世界民法典的立法潮流,我国必须借鉴世界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研究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完善我国物权立法。在完善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确立我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立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