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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着手,主要从如何理解“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角度。厘清了“何为不当减刑裁定”这个问题,进而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对“何为不当减刑裁定”进行司法解释,建立不当减刑裁定撤销机制,发挥减刑的应有作用,促进罪犯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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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留所服刑罪犯数量大为减少,剩余刑期也非常短。在是否给予符合条件的留所服刑罪犯进行减刑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应当探索新的路径保障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权利,同时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减刑中其他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必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获得减刑。目前,法院在“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证明标准缺失、证据的审查认定流于形式、审查认定的时段存在局限性。为保证“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的妥当性,促进减刑制度积极效能之发挥,应对“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制度予以完善,可采取的完善进路包括:确立证据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减刑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置减刑奖励的事后撤销情形。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鼓励罪犯认罪伏法加速改造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减刑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更好的考验罪犯在监狱是否进行了真实良好改造,此时减刑鼓励罪犯改造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由于减刑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外都可以使用,这就会使一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罪犯通过伪装的良好表现获得减刑在经过很长的服刑期后重获自由,再次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从而不能有效的实现刑罚的严惩罪犯的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张对减刑现存的程序进行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加以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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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华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29(7):8-10
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 相似文献
6.
复权是对罪犯被剥夺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恢复。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减刑犯的改造以及监狱监管难题,是可以通过引入复权制度来加以解决的。复权并非否定限制减刑,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恢复罪犯可继续减刑的资格恢复制度。复权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约束,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实体上要严格限定复权的适用对象及复权的适用条件;程序上要建立从罪犯申请起经监狱审核最终到法院判决的完整的复权程序。复权的适用应与限制减刑的立法初衷相适应,从根本上讲,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7.
减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但目前,我国现阶段减刑制度所表现出的缺陷已经影响到刑罚目的实现,亟需改革与完善。试图在分析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监狱减刑制度的途径,以增强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于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8.
邢娜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6):35-39
罪犯的减刑问题一直是监狱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处理监狱与人民法院、监狱与罪犯、监狱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直接关系减刑制度的良好运作。目前监狱管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即罚金刑不执行法院就不给予罪犯减刑,法院的这种做法挫伤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给监狱管理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应采取相应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9.
清制,每年的秋审斩犯,均需奏请皇帝“勾决”。因此,每年皇帝秋审勾决的时间大多在北巡、驻跸避暑山庄的过程中。避暑山庄既是清帝“避喧听政”的塞外宫苑,还是清帝处理秋审勾决的主要场所之一。 相似文献
10.
安忠义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78-82
作刑是因犯罪罚作劳役。在秦汉简牍资料中,有大量有关惩罚性劳动的记录,其中居作、冗作、复作、罚作跟作刑有关。居作即用劳役或戍边来抵偿债务、赎罪款、罚款,冗作就是指在规定的徭役之外为赎罪或代人赎罪而服劳役,复作是减刑所产生的结果,即减刑后再为政府服一段时间的劳役,罚作是对违反行政法规所做的处罚。服这几种作刑的人都不是罪犯,他们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能获得一定的报酬。 相似文献
11.
高华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0,18(2):75-77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四个新动向,根据这些新动向及现行刑事法律对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不足,提出了新疆防控恐怖主义犯罪的几点建议:首先在刑法中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罪名;其次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减刑或免刑事由,以便强化瓦解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和团伙的力度;最后提出对恐怖主义犯罪罪犯的刑事处罚应当增设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愈来愈多的见危不救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我国刑事立法对此却处于空白状态.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呼声日益高涨,见危不教人罪的社会条件也已基本成熟,可从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方面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见危不救罪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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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9-35
站在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立场,死缓限制减刑的目的应当不在于提升死缓的惩罚力度,而在于为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替代性选择。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七种犯罪应当是指罪名而不是犯罪行为,对"有组织的暴力犯罪"限制解释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的暴力犯罪"。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应当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不是原本就可以适用普通死缓的罪犯。 相似文献
15.
杨娟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1(3):7-8
罪犯申诉与认罪服法之间并不矛盾。申诉是罪犯对自己的法定权利的一种行使方式,只是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恰当的规定导致反复申诉,以致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认罪服法也不应作为罪犯是否减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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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1):83-89
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基本不予审查,这种履行与不履行都获得减刑、假释的情形,使法律的严肃性、导向性受到挑战。联动机制则将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与自由刑的奖惩联系起来,促进罪犯财产刑的履行,"联动机制"本身是一种对策论方法,其本质是一项从对抗走向合作的协议,其价值在于增大社会整体利益。本文通过实证分析,针对联动机制适用存在的立法、司法等问题,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探讨规范联动机制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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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情境是由“需要-动机圈”、“任务-案例圈”、“条件-信息圈”和“认知-实践圈”有机结合而成的四重结构。包含背景、案例、任务、工具、需要、目标、条件等要素,由此决定它在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上有四个功能:激发学习动机、形成问题意识、支持知识建构和促进能力迁移。因而教师创设教学情境需分析其要素及相互关系,做到形真、情切、意远、理寓其中。 相似文献
19.
张岗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23,(1):44-50
秦代“狱计”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论决狱案和案情清楚的已决狱案之间的比率大小、已论决狱案中罪犯统计数字和郡向廷尉上谳狱案中涉案人员统计数字的比率大小,以及郡县上报囚犯因严刑拷打等非正常死亡的数字等。“狱计”文书是在狱吏处理的狱簿基础上汇总制作而成。上计时县廷所呈送的“狱校”,性质可视为“计偕”类簿籍,主要起核校“狱计”文书的作用。除了实行“狱计”考核外,秦代还建立起了从中央御史、廷史,到郡级监御史、执法、卒史,再到县廷之覆狱狱史、狱佐的覆狱机制,以应对狱吏在治狱时可能出现的“不直”或“纵囚”等问题。秦代为保证治狱活动在基层的有效运行,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司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0.
王雪静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Z2)
执行死刑的方式分为“公行”和“密行”,在中国古代时期称之为“明刑”和“隐刑”。统治者根据罪犯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在不同的地点对死刑犯行刑。既达到了“明刑弼教”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有身份的贵族的颜面。这一方式在以后的朝代也颇为常用。但是,在有关汉朝的史料记载中,在汉代死刑的刑名中,却没有关于秘密行刑的方式。因此学者们都认为汉朝时期不存在“隐刑”,但是史料中又记载了大量的关于罪犯“下狱死”的资料,其死刑地点不是在公开场所,也就是说许多罪犯是在监狱中死去的,那就意味着汉朝时期执行死刑的方式,很有可能是采取公开场所行刑的“明刑”,兼采取在秘密场所执行的“隐刑”两种形式。本文进行了逐一考察,“下狱死”确实属于“隐刑”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