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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
在美国,负责行政裁决的行政官员被称为行政法官,包括行政法法官及非行政法法官。行政法官与司法法官不同,行使的是行政司法权。行政法官独立地进行行政裁决,并有相关制度保障其独立地位。研究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英国,行政裁判所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裁决工作,同样,美国的部分行政机关也拥有行政裁判权利。这两个国家的行政司法化趋势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有很多启发。行政复议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制度,而应使它成为一项中立的、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方便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孙树志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2(2):49-53
行政裁决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必然。正当法律程序的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共识,行政裁决程序制度的合理、公正、效率成为行政裁决制度发展的关键,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裁决程序制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沈跃东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41-43
行政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至今还没有取得“名份”,原因在于对它的性质的认识有分歧,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合同纠纷采取司法外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司法救济——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终局裁决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金贵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24(3):83-84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终局裁决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加入WTO的新环境下,行政终局裁决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本文笔者通过分析行政终局裁决的不合理性和行政终局裁决司法审查的意义.进而主张对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6.
王小红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3):17-19
美国的行政裁决主体有独立管制机关、一般行政机关和独立裁判所三种,行政裁决人员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的行政裁决主体主要是行政裁判所,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近年的改革中更加统一和独立。我国的行政裁决主体有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附设的行政裁决机构三种,行政裁决主体的独立性尚需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7.
浅议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既是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超过有效期房产估价报告的证据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争议,影响了司法审查对拆迁行政裁决合法性的判断。从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的性质、估价时点的确定以及行政裁决的司法性这三个角度出发,超过有效期房产估价报告在证明拆迁安置补偿活动合法并进而证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中具有证据资格,应予以采信. 相似文献
9.
王净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6):34-35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提起何种诉讼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目前主要有三种司法救济途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三种救济途径各有利弊。本文在对三种救济途径的利弊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最佳选择。但行政诉讼本身也有缺陷,为弥补提起行政诉讼的缺陷,及时解决纠纷,应当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审查介入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是随着时代的演化而逐渐成长和成熟的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根据WTO的协议和要求,为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司法审查必须与世界接轨.为此。必须迅速修改国内立法,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对行政诉讼注入新的内容。建立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行政权利以司法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审查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