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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中止的传统理论通常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形态,笔者却不敢苟同,认为行为犯既遂后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本文就对行为犯既遂后中止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行为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彭艳玲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7):62-64
防果中止是指犯罪人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它是否只适合结果犯?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本文从防果中止成立的条件以及立法、刑罚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防果中止应适合一切有犯罪结果的犯罪,这既能给犯罪人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的机会,又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给法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相似文献
3.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世康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2):202-206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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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国荣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2,(4):14-17
在刑法总论中,对犯罪中止的研究较为深入,其构成要件也有较严格的界定,但是,这些构成要件是否同样可以用来界定犯罪预备过程中的预备中止?尚存疑问。 相似文献
6.
毛远业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7(3):21-22
犯罪的中止形态在多数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与其他犯罪形态发生竞合关系。其中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形态的竞合是较常发生的 相似文献
7.
共犯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须以切断自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一般准则。由于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起的作用不同.切断因果联系的方式应根据各共犯的自身特点加以确立。 相似文献
8.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众说纷纭。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但同时各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不受制约,这就决定了较之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等主观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并无太大出入,而时空性和有效性两个客观特征却存在较大差别。 相似文献
9.
丁华宇 《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5,18(2):11-12
中俄两国的刑法都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但由于国情的不同,在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处罚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本文对之进行了系统比较并做了简要的评析,以求对该制度的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10.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8):161-163
犯罪的基本形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为了满足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以及适应犯罪形态的变化,就需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进行修正,由此便产生了修正的犯罪构成。帮助犯与帮助犯的中止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犯中止形态包括共同犯罪与中止理论两部分内容,对这一结合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杨晓峰 《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4,19(1):21-23,70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共存时,构成共犯的中止。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2.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13.
李睿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6):22-23
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是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叠。对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又不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纵犯罪分子,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传统理论通说将犯罪中止的期间界定为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前,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通说混淆了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评价标准,前者“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两者分类标准不同一,则两者均可能存在于犯罪完成阶段。笔者认为,有的结果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文章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结果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16.
罗桂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3):76-77
共同犯罪中存在着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刑法总则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文重点探讨了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和非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青少年的成长从总体上看是健康良好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在某些方面.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相似文献
18.
张国轩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1993,(1)
犯罪中止,是刑法典和刑法学的重要内容,它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一样,都属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又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存在本质的区别。由于目前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对犯罪中止都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也亟待解决,所以本文特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19.
刘雪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10-13
组织犯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分类的一种类型,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组织犯中止的成立要件,因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在为建立犯罪集团进行谋划或者在组建犯罪集团的过程中,只要自动放弃谋划行为或者组建行为即可成立中止;在建立犯罪集团后、实行犯实施犯罪前,必须解散犯罪集团或向有关机关告发才能成立中止;在实行犯实施犯罪阶段,必须阻止集团成员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除了自动放弃自己的组织行为外,还需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20.
徐章燕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针对教学中的特定案例,认为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停顿状态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犯罪预备,犯罪朱遂的含义及其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