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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下的“985”“211”高校分类,致使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而且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选调生招考中“985”“211”高校门槛的设置造成了就业歧视后果的产生。这些不仅有违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且与《宪法》之平等原则、《劳动法》之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就业促进法》有关就业公平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等法律规范相冲突。质言之,“985”“211”高校分类背离了当时设立的初衷,理应被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