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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如何认识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科学院图书馆现在所开展有偿复制服务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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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可利用“强制许可”的法律制度,开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文献作品,并简述“强制许可”使用范围和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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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权人有权在因特网上自行传播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作品。由于我国网络信息纠纷多且网络状况复杂,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又相当缺乏,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尚未出台,现实生活中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且花样不断翻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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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本质是“广播”而非“信息网络传播”;作为素材作品使用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要就“广播权”得到了授权,即可合法实施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在网络上同步播放广电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电视回看”“广播回听”属于“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可参照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解决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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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规定了一项“保存”例外,对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馆内复印等日常服务中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行为,没有规定例外,给图书馆带来了系统性法律风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草拟的有关图书馆例外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图书馆为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以及为读者因个人或私人目的使用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反映上述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在著作权法例外条款中予以规定。参考文献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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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被认为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赋予了作者享有的"保留权",即作者可以通过发布声明,禁止其他报刊对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转载、摘编.然而,自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对该制度的争议就从来没有间断,核心问题是作品在法定许可的机制下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立法的另外一个初衷--"作者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目标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其中,报刊社置作者依法享有的保留权于不顾,违反法定规则对作品随意地,甚至肆无忌惮地转载、摘编行为更是受到诘问,并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和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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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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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强制许可;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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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冲击“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动摇以“复制权”为根基的版权理论,当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约数字环境新闻作品传播效率、阻碍版权价值最大化实现。媒体融合背景下完善法定许可制度需要平衡三对利益关系,即平衡版权人与公众、创作者与新闻出版者、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关系。创新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包括:赋予互联网媒体法定许可资格,细化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具体使用规则,完善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计酬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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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后,互联网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的机遇和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新闻市场准入制度.凡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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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是一个完整的用语,中间没有标点符号,这引发了一个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发行"还是"既复制又发行"呢?[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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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实施初期,有关权利内容的规定基本对应特定的产业部类。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的作品利用形态不断涌现,著作权法有关权利内容的定义及界限不再符合实践发展的要求,须结合商业实践对具体的作品利用行为是否侵权进行解释。著作权权利内容的解释应结合不同权能所代表的产业部类,同时应识别某种作品利用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从而被识别为单一的商业行为。在广播组织利用音乐作品的场合,尽管存在复制、表演,但复制权的要义在于复制件数量的增多,表演权亦有特定所指。广播行为中的不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复制行为、表演行为都内含于广播行为之中,属于其合理内核。广播组织取得广播权许可之后,对音乐作品的录制只要服务于广播目的,都无须再次就表演权、机械复制权重复付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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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商业模式的兴起,意味着相关领域面临新的法律挑战。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主播的角色定位以及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游戏直播画面满足独创性要求具有作品属性,主播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表演者,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以及个性表达空间的大小,主播的操作行为可能产生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演绎作品。对于主播及直播平台未经许可进行盈利性直播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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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版权保护作出了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出版实践,如何合理、合法使用他人的版权(我国又称为“著作权”,以下称“版权”),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这是任何一家出版社都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聚焦英美出版社取得著作权人使用许可的做法,介绍英美国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作品和使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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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财产权在理论上可划分为四大类型:复制权、演绎权、发行与出租权、公开传播权.复制权、发行与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均以载体的产生和转移为核心特征,公开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①在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公开传播权或类似的法定权利,立法实践中传播权通常以权利束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公开传播行为包含若干项具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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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例外情况,是法律许可的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对著作权的限制行为。法律上“合理使用”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护作者的创造和创新能力,通过广泛传播科学的、进步的文化作品,促进科技发展、文化繁荣和人类进步。在我国现阶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传媒所独特具有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传媒在作品的“合理使用”中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合法地合理使用原则;无偿使用的原则;有限制地无条件使用原则;适当引用的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