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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使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使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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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充分发挥了留置权的担保功能,维护了占有的公示效力,保障了交易安全。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出发,建议应明确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并指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应包括五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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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适用时应严格按照其构成要件谨慎适用.即票据是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取得票据须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取得、取得票据须基于善意和必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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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其主旨在于通过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进而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本文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理论渊源,分析了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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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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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该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而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它将作为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载入历史,并对我国以后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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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该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而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它将作为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载入历史,并对我国以后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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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凭证。在现代商品经济的贸易交往过程中,票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因此,取得和流通就是票据的生命。所以,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普遍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方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目的在于化解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善意持票人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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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将占有制度单独分编,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举,形成了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事实上,将占有制度作为一编单独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它是时效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前提。我国《物权法》将其单独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物权立法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占有制度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仅占五条的篇幅,许多诸如时效取得制度并未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大缺憾。本文以物权法原理为基点,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指出占有作为一种权利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并简要评价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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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之中的共有制进行设计的过程中不可以对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中关于共有制方面的规定进行照搬,而是应该适当的以其为基础来对体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删除。对于体系位置这一方面的内容要在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内容和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两个模块之后来对共有制方面的内容进行设计。在对内容进行编排的过程中对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别的规定。而在对具体的制度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增加一些关于按份共有人在对共有物进行使用过程中的收益权的规定,并且还要增加一些关于共有物管理合同对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等方面的制度。具体需要删除的内容为当前物权法中规定的关于完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以及对共同共有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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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严格区分国内公共秩序与世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后不得一概以内国法取而代之;在有关国内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公共秩序措辞;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不能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依据条约中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限制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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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严格区分国内公共秩序与世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后不得一概以内国法取而代之;在有关内国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公共秩序措辞;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不能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依据条约中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限制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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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遗失物拾得制度,规范了拾得人的义务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遗失物的范围和拾得人主体范围,在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过分强调义务,忽视权利,不利于调动拾得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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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登记的记栽工作总会受到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错误的登记不可避免.更正登记制度就是一项有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正确界定的制度.物权法的更正登记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属于薄弱领域,在实践中也屡有错误登记的发生,因而发生诉讼关系.通过对更正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登记程序以及立法上需要完善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