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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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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规施教指的是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履行自己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所实施的教育行为。违规施教的结果必然是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演变为执教过程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伤害。违规施教违反了哪些教育法规呢? 一、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被老师停课在办公室或教室罚站、罚蹲、面壁,甚至被关禁闭或被赶回家,其行为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施者应受到教育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2.
对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现实中 ,常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予以分析 ,探讨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法律责任等。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侵犯学生的入学权。表现为父母或者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学校拒绝接收应该入该校学习的学生等。2 .侵犯学生的上课权。表现为有些教师把上课违纪生尤其是学习落后违纪生撵出课堂 ,或者学校为赢利或出于其他原因而利用上课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商业…  相似文献   

3.
受教育权已被《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公民(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公民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公民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人民教师的忠诚所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8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相似文献   

5.
受教育权在我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我国《教育法》第九条中更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发展教育,保护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不仅是一种富国强民的手段,更是一个时代的课题。不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世界各国也都趋步亦同。…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确立的。《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了妨碍教师申诉权行使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上规定确立了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有关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规定可上溯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完整地对实行教师聘任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教师任用制度上的重大突破。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和《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实施教师聘任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我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一个称职的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更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这一点,《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相似文献   

9.
教师侵权行为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师侵权行为是指教师非当侵犯或侵害学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及财产权等。本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  相似文献   

10.
学生权利应该是学生个体依据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公民权和受教育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和受教育权并非平行并列的概念,而是包含与属于关系的概念。但在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中,受教育权显得那么重要,以致于在这样一个群体中它们之间构成一对概念。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学生既可以平等地享有公民权,也因其特殊身份在受教育权上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事实上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的权利经常容易被忽视或被侵犯。为此,本文试图对目前我国学生权利现状及其原因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也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利。其中第43条有这样的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一个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相似文献   

13.
施飞 《中国教工》2011,(10):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18条规定:“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相似文献   

14.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利。教育教学权也是人民教师实现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核心权利之一。社会对教师的这一权利应充分给予保障。《教师法》第八条还规定,人民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近年来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在数量上似有上升的趋势,这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忧虑。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相似文献   

18.
张晓震 《教育》2008,(1):42-43
“问题学生”一直是中小学普通教育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但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公安机关不再强制性向工读学校遣送不良少年,“问题学生”的教育问题更显突出。  相似文献   

19.
幼儿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国家政策朱慕菊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  相似文献   

20.
徐留军 《教育》2009,(6):5-5
《教育》旬刊上经常有一些关于教师的教学体会文章,本人对此也有一些感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我们的教师却经常触犯,在笔者日力所及的中小学校园里,每天都在发生。一线教师如此冒险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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