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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续丽丽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25(3)
刑事指定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于地域管辖一般规定的例外,其存在对指导和解决特定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很不科学,同时缺乏对指定权限、指定次数、指定程序等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比较随意.因此,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加强指定管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以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2.
英国司法制度多为世界各国借鉴之榜样。从对中英两国民事案件管辖制度内容简要介绍入手,归纳建立四级法院体系、为便利当事人而设置初审法院的管辖权、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为被告住所地和诉因发生地、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和上级法院移送案件到下级法院的共同点,可知最高法院的民事初审管辖权、初审法院管辖范围的依据、地域管辖规定的结构、管辖权转移的情形和条件、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案件上诉的条件的不同点,提出合理设置法院、取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推动法官专业化的实现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3.
4.
我国对涉外案件几乎一律提高一审管辖的法院的级别,这是对在华诉讼的外国当事人的优待,同时是对本国公民诉权的某种歧视。诉讼上对外国当事人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都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对涉外案件一审管辖法院作出了不同规定,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更是繁复不堪,并且明显违反诉讼法规定。应当在确定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后,实行内国案件和涉外案件一体化的级别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5.
国际破产是指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破产,国际上没有统一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国际破产案件由各国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各国有所不同,一般由普通法院、商事法院或破产法院等行使管辖权。债务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是各国确定管辖权的主要连接因素。目前,各国对国际破产管辖的效力基本都采取折衷主义。我国新破产法对国际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及管辖的域内外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级别管辖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程序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应诉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理基础、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受案法院范围等方面与协议管辖存在本质区别,是一类独立的管辖制度。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我国应坚持应诉管辖立法的“双轨制”,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王立武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0,(4):21-25
在许多情况下,一国法院对案件实施管辖而作出的判决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即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实现。但是,由于各国实施管辖的标准不同,在民事责任竞合案件的管辖上各国容易产生间接管辖权的冲突从而影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解决的方法包括两种,一是各国放弃对间接管辖的规定,二是通过条约的形式制定共同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8.
9.
唐博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2,(1)
当前我国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着犯罪地管辖模式失灵、指定管辖失范以及并案侦查缺乏监督三大管辖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思路不科学、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外部监督乏力和诉讼保障制度不健全。对此,应当在坚持以犯罪地为中心的基本管辖原则下,明确指定管辖范围和程序,探索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管辖,同时强化法检监督制约和程序制裁,以期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相似文献
10.
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愿尊重的重要体现,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在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可选法院、协议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本着现代诉讼法的先进理念在制度创新方面做出相关的努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