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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界限认定与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普遍加强,大家对名誉权等精神权利日益重视,维权观念也大大加强,但与此同时,状告新闻媒体的官司也急剧增多,给新闻媒体和记者工作造成了压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相应法规尚不完备盼情况下,新闻单位和记者如何充分理解和利用现有法律武器,避免侵权行为,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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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闻舆论被人们习惯地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时候,媒体舆论已经被公众视为一种力量——一种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然而,现实中的媒体能否担当起这样的重任,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近年来,新闻媒体和记者动辄被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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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自我保护的十项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强调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新闻必须真实,新闻媒体和记者对新闻报道内容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但是,新闻报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在较短时间内对每条新闻的细节都予以核对,使之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对新闻报道内容只要求基本真实。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是说,新闻报道只要内容基本真实,又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即使某些方面与事实有出入,也不认定为新闻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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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通常指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责的事实与理由。具体到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成立,新闻不构成侵权;抗辩事由不成立,则构成侵权。研究新闻侵权中的抗辩事由,实质上是为新闻是否侵权划定界线,因而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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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理论,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新闻界学者们对新闻侵权内涵的不同界定反映出了新闻侵权的某些共性: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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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立法现状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适用于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之间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解释”,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其仅为司法解释,但它毕竟是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审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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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学者统计分析,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败诉率高达70%,而美国近30年来媒体遭名誉侵权诉讼时败诉率约为8%。以美国新闻的无孔不入和我国新闻报道的谨小慎微相比较,我国媒体畸高的败诉率显得很不正常。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媒体在诉讼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而败诉呢?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两种都是很重要的权利保护不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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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常常指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颁布正式的新闻法,对此类侵权的适用法律散布在宪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其对具体案件的复函和有关行政法规中。本文试通过分析一些法律规范,阐述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名誉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