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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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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留置物的性质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担保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当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秩序整体保护高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理念.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取得的方式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无权处分人对于其非法转让财产的占有,须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人丧失了对动产的一切权利,善意受让人成为动产新的主人.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对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保护,对原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物上追及权来说则是限制。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严密,只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零散规定,并未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着重从要件构成方面详细阐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做了肯定性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也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做了具体化的规定。实务中,法条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且以肆意牺牲所有权人的权益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广泛采用租赁模式运营的民用航空领域对出租方过于苛刻。应当对留置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和“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合理分析和重新定位,以符合实践之需要。  相似文献   

6.
刘俊鹤 《考试周刊》2009,(37):239-240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对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目的是保护合法的物权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受让人为善意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我国物权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受让人的善意标准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本文分析了主观善意和客观善意标准的不足,认为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相结合的善意判断标准才是科学的善意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中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由6个要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在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  相似文献   

11.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此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未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行为和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而留置权本身则完全建立在负担行为的框架之上,因而均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2.
分别介绍并分析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中的他物权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实现所有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债权,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相比,更强调权利的可转让性和交易安全,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领域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具备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受让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等要件。持票人持有票据如具备这四个要件,即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从“无处分权”角度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且更具操作性,因而特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章对此持相反立场,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以社会热点问题为出发点,重点论述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认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转移模式背景下,主张善意取得合同有效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只能建立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尚不能作出这种变革则应当坚持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观点,对于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符合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波斯纳定理的要求,善意取得规则下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小于原所有权人规则下的交易成本。在善意取得规则下,存在特定的受让人、原所有权人的注意水平,使得无权处分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当法定善意标准是最优注意水平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对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双方提供有效激励,预防无权处分事故的发生。对于善意标准的确定,当原财产所有人主张受让人为恶意时,必须举证证明以受让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在交易当时的具体条件下不能排除对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因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不动产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要把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现状的考察与是否善意联系起来,只有当第三人对不动产占有现状进行了考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权利,也就是用占有的权利外形来补充加强登记的公信力,这样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基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嘉应学院学报》2018,(1):58-62
善意取得制度对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均有重要意义。从权利外观、登记瑕疵存在等方面来看,在注册商标转让领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立法须确立注册商标善意取得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和效果。当然,注册商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须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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