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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档案用户的需求不断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2012年,毛天宇、常杰在《档案管理》杂志上发表了《全媒体时代档案宣传的新思路——以BTV“档案”栏目为例》一文,是我国出现最早的专门探讨档案全媒体应用和传播的文章。此后,相关研究逐渐丰富,研究深度及广度都有了很大的拓展,从档案全媒体的具体应用到全媒体在档案、图书情报领域信息资源的整合策略,从全媒体背景下电子档案管理和档案管理平台建设到信息传播中的档案受众,从全媒体在档案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到全媒体档案信息资源的组织与服务……全媒体为档案信息资源、档案文化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方式,在这种背景下,用户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未来,如何满足用户的多元性、个性化需求将成为档案全媒体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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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1987年颁布,至今已20年,它在档案事业建设及档案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法》1996年曾作过一次修改,事隔10年,再一次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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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法》条款与实践适应性问题的探讨——基于档案所有权及开放利用有关条款规定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简称《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的修改,作为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档案法》为我国依法治档提供了根本保障。但是,二十年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与相对稳定的《档案法》条款之间,逐渐呈现出一些不适应性。本文主要针对档案所有权问题,以及档案的开放与利用问题,基于《档案法》的条款分析,就法律规定与实际之间的差距,谈一点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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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5日,欣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0周年。自《档案法》颁布以来。我市各级档案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档。初步形成了以《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建档案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地方性档案法规体系。档案事业的发展逐渐步入老制化轨道。全市建立健全了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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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由利用开放档案是利用者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允许利用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不仅是《档案法》明确赋予利用者的权利,而且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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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2020年修订版对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开放利用、档案监督检查等进行了完善,为推动档案工作进一步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创造了条件。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角度,如何应对《档案法》修订所带来的挑战,助推档案工作“三化”建设,这是我们所应积极思考和谋划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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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了解《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实施两年来的情况,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河南省档案局共同组成联合调研组,于2004年5月至8月,分别对许昌、周口、信阳、新乡、濮阳、商丘等6个省辖市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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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档案法规是国家档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是规范本地区档案事物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法规的制发单位不同,法律效力不同。除宪法外,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构成由高到低依次为:一是国家档案法律,目前只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全国档案法律体系的基础。《刑法》、《民法》等国家法律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条款也包括在内。二是档案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三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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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档案法律关系入手,分析了现行《档案法》中档案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档案法律关系主体上要增加公民或其他组织为档案行政主体、明确档案业务约束对象和利用约束对象范围,客体上要完善档案定义、健全档案行为,内容上要保障档案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均衡、完善权利义务监督保障体系等修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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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所制定的,是我国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