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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叶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1):32-33
诉讼离婚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取决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如果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成立,将使得那些在法律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场合,反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损害法的普适性原则,偏离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作者以湖南省7个基层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原被告的胜诉情况、离婚原因等的分析,揭示并解释离婚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与离婚当事人之间博弈的关系。笔者发现,导致诉讼离婚程序启动的原因是当事人的一种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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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民事法律关系中,人们最关心的是财产问题,而与我们家庭息息相关的婚姻财产则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在离婚案件处理中,离婚财产的分割就成为了重点。本文首先介绍了离婚的概念;然后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论述;最后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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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7(4):25-28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离婚制度在关于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效力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存在各自的优缺点。中国大陆可以在某些方面借台湾地区的离婚制度,修订中的新的《婚姻家庭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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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景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17(3):22-23
由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转变,是世界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势。但是体到一个国家而言,到底采取何种离婚主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家庭职能状况。我国现阶段,家庭承担着生产、消费、养老育幼等多种职能,如果盲目追随所谓的世界潮流,必然影响家庭职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我国的离婚立法中,应当采取限制离婚主义,对离婚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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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3(2):31-33,41
离婚标准问题与人们对离婚的认识有关,在离婚标准上,国际上有3种模式,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破裂原则。在我国影响自由离婚的因素主要有:社会稳定、传统家庭观念、法官业务水平、对道德犯罪的惩罚等,但这些因素都不是限制离婚的根本理由。应更新观念,采纳自由离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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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4):29-34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便严格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只要当事人完全自愿并且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赋予当事人极大的离婚自由,但是自2003年以后我国登记离婚人数逐渐增多,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由于离婚程序过于简捷,我国草率离婚、假离婚现象泛滥,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冲击了社会秩序。在登记离婚领域贯彻婚姻自由原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婚姻家庭法律不应以自由为唯一价值追求,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更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律重要价值追求,当自由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对自由进行适度限制,防止其过度膨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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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有了一个重大发展与突破,即在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同时,强化了离婚救济,实现了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文章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等问题入手,对离婚当事人财产关系进行一定的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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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红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1(1):38-41,56
我国正在起草新的婚姻家庭法,离婚的法定理由将有重大修改,在确定离婚理由的立法过程中,无过错离婚成为一种趋势,无过错离错制度在美国大部分州已经得到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应确立以无过错离婚为主,过昏离婚为辅的原则,因为它是符合婚姻法的本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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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倩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9-43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的影响下,我国的裁判离婚理由立法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裁判离婚理由立法的发展演变史,体现了立法者对离婚自由、两性平等、人权至上等价值理念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无可例外的存在着离婚自由与秩序、离婚自由与子女利益、离婚自由与保护弱者和公平正义原则的价值冲突问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该如何权衡,关键是要看如何在这些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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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因为不同家庭的婚姻状况各不相同,而且因为牵扯着家庭、情感、子女、财产等各方面与当事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是否判决离婚等在实务处理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文章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法原理、实务中的现实案例等对选择二次起诉、同性恋异性婚姻应否判决离婚进行正反两方面论证分析,并尝试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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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逸之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7(6):42-44
西方离婚法定条件的发展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最终发展为自由离婚主义的过程。其每一次演变背后都蕴含着一次思想大解放,离婚法定条件的演变不过是社会思想演变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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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实践中,登记离婚前以及判决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争议最多。文章认为,登记离婚前协议未生效,判决离婚之后协议是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解决了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没能解决判决离婚后法律效力问题。建议仿照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模式,建立离婚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程序,促进利于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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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无任过错方举证责方面,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解决下列几个问题:应从立法上确认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在一定的情况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在证据的认定问题上,确立“优势证明标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合法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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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2):76-80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习惯于一并解决离婚争议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仅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可否采取拆分审理模式,分案审理离婚争议和夫妻财产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将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在某些情形下更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具有补充合并审理模式的功能和价值。故在立法上应明确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议可另案单独审理,并对分案审理模式的定位、标准、管辖、诉讼衔接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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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文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8):84-85
离婚损害赔偿的建立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必然趋势,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其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直为法律学者乃至市民百姓所关注。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诸多不足。本文旨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推动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适用,更好的使离婚损害赔偿能在我国予以推广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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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5(11):116-118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它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与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设立的。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填补了我国离婚制度的空白,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我们应对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使之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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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在责任认定上必须把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因此,在程序上,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对因婚外同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性质、标准、幅度、责任主体范围等尽快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预防逃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