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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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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唆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未遂的犯罪形态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义就是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采必罚主义,这种做法有违谦抑性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该条款应修改为:“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教唆犯,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3.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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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颁布之后,围绕该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该立法解释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量刑的影响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对该立法解释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对该立法解释的再解释,得出了结论:该立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在实践中的规制与该立法解释并行不悖。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采用"行为共同说"更加妥当。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有误,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轭罪的界限,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禁止分割评价的定罪原则,违背了罪数理论,是立法随意的表现。文章认为,此款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认定过于宽泛,这既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也会导致整个刑法理论的不协调.德日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学说虽然不能说是尽善尽美,却有值得借鉴之处.从实现刑法机能及我国新刑法具有的客观主义倾向两个方面来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以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为其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五大传统媒体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被新增为特殊职务作品,媒体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与单位间的利益分配转向“厚单位主义”,这一重大修改显现出过度扩张特殊职务作品客体范围、背离意思自治的基础导向、阻碍《著作权法》的激励机能等弊端。我国同时移植“视为作者规则”和职务作品规则,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构成要件交叉导致二者边界难以界分。应从一般职务作品的定位、增加意思自治规则、优化媒体创作者的奖励机制、明晰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关系的角度完善媒体职务作品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纳入现行体系的情况下,单独规定其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既能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结构设置的不足,协调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又具备针对性,消除公众质疑,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11.
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对权利进行定性,是认识权利性质的根本方法.为适应现代社会的财产关系,需建立全新的以财产利益为客体,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平行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在此结构中股权是以股份为客体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为占有权.  相似文献   

12.
依据身份犯主体具有身份之要求及共同犯罪之犯罪共同的本质,构成身份犯共犯的行为人亦须具备该身份犯所要求之身份。那么,无身份者因其主体身份的阙如就无法充足身份犯之构成要件,即使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也不能依据共同犯罪理论成立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根据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不同特征,我们也可以判定无身份者构成身份犯共犯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的结果。因此.《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虽然包括《刑法》第382条第3款在内的一些法律拟制的设置存在不舍理之处,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甚至对法律拟制予以整体否定。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无法否定法律拟制追求实质公正或罪刑均衡的实质内涵。《刑法》第382条第3款可以根据实质公正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实现真正之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13.
2011年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创艺术品份额交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艺术品份额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按份共有制度,所以艺术品份额的法律性质为物权证券,但实践中未受证券法规制。艺术品份额在基本属性与交易方式上都与资本证券相同,从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考量,应当将艺术品份额交易纳入证券监管范围。艺术品份额交易游离于证券监管体系之外的现状,反映了我国《证券法》第2条关于证券界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5.
立法语言不统一易造成法律冲突、司法困惑等问题.立法语言统一的路径有:加强和完善语言立法及相关立法、完善立法技术、锤炼立法语言.  相似文献   

16.
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在持续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正逐渐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论述了高温立法的必要性,并在分析中国高温劳动保护障碍的基础上,提出加强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二款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但客观上需要减轻处罚"的决定权主体身份设置过高,对相应的程序设置亦不够重视,加上客观上需要通过该程序减轻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因此,多年来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就该制度进行任何修改。因此,本文建议对现行的该报请核准程序进行修改,建设更为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即复核权主体与提出复核权的主体二元化的新报请核准程序。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只规定了归入权,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得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害难以充分地弥补,因此,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时效、与归入权的关系及其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明确界定,使权利主体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必要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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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婚姻法第一次对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定,是我国离婚法发展中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公告离婚的特殊性,一些人只看到了其华丽光鲜的外表,在为其出台拍手称好之时,却忽视了其在实践当中所遭遇的尴尬处境和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本文从实践当中的案例以及所引发的问题出发,阐述了公告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的困境,设想了走出公告离婚适用困境的对策和出路,为将来公告离婚制度的修正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20.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是团体行为逻辑的必然结果.<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因未遵循团体行为的逻辑导致其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内在矛盾.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公司的名义滥用公司法人格造成债权人损害的,由该股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公司可以其法人格被滥用为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否认其法人格而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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