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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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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其中第三条明确了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和《合同法》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矛盾,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上述两个条文的关系,本文将会从物权分离原则的角度来解释上述两个条文的逻辑关系,进一步论证通过上述两个条文的颁布,我国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2.
从物权法来看,房地产权属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债法来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应当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4.
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5.
预期违约的本质问题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之一。国外学者就此问题主要有四种理论,即要约承诺理论、不可能履行理论,隐含条款论,保护履行期待理论。者认为,预期违约在本质上侵犯的是效力不齐备的现实债权,特定物买卖合同而言,出卖方的预期违约又同时侵犯了买受方的物权期待权。  相似文献   

6.
"或裁或审"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起诉,又可以向指定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的条款。判断"或裁或审"条款的关键在于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之间是实质上的并列关系。约定仲裁在先,协议管辖在后的"先裁后审"条款不是"或裁或审"条款。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从一律认定"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无效到分别确认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效力的转变。应秉持有利于仲裁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综合判断"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8.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被普遍认为对增进财富、提高效率、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对物权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觑,破坏了《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现有物权请求权并不能有效补正添附行为对物权造成的消极影响,故应对相关理论及适用规则予以甄别和补正,以体现对物权人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1.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了规定,并详细列举了部分"应当具备"的条款,其中就有劳动合同期限,但我国立法却并未对欠缺期限条款的劳动合同效力做出认定,由此导致实践中此类劳动合同效力认定争议频发。通过对欠缺期限条款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同时考虑到法条逻辑结构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当认为欠缺期限条款的劳动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2.
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中,概括规制是其中重要一环。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出现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任意性规范、妨碍合同目的之达成等情事之一的,可认其为违反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3.
《太原大学学报》2018,(1):25-32
以买卖合同作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担保,系经济社会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背景下自发形成的新类型担保形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首次对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之情形作出回应,然其语境下此种担保性质与效力尚未明确,发展空间有限。学界关于买卖合同担保主要有后让与担保说、泛化的抵押说、代物清偿说和债的担保说等论争,采泛化的抵押说之基本立场,买卖合同担保在现有物权法的体系下解释为抵押应是可行的出路。在此基础上,预告登记制度的适当援用可有效裨补买卖合同担保公示方法的缺漏。法具有滞后性,经由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展开,新物权势将得以肯认而创设,以期完善物权法的体系,满足经济社会不断产生的新需要。  相似文献   

14.
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认定该条款效力的前提性条件,对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可以从格式条款提供者合理提请注意、相对方了解并接受该条款、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且不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三个环节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5.
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实践上,区分原则不仅在合同生效但物权变动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充分肯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第三人取得物权而合同当事人只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更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正常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6.
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待定,然而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受让人却可以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从而引起了债权合意的效力未定却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奇怪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在制订《合同法》过程中,未区分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而导致。应当在法律上认定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为有效,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7.
关于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问题至今尚缺乏相关的立法规范,学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对此,有必要根据条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的界定,综合经济学、法学和道德角度对其效力予以认定。此外,还需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依据相关规则来分配损失责任,公平解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8.
格式条款合同作为规模经济和专业经济的产物,大大地加速了交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随着其不断的应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出现了争议,并且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本文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效力的认定进行了阐述,指出了目前中国格式条款合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对其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物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笔者根据肯定者对物权优先效力内涵的不同界定,从物权是否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这两个基本问题着手进行具体论述,认为既不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不存在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最终得出物权不具有优先效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优先权归属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法律公示的抽象性、概括性及超强的优先受偿效力,使现行各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种类和效力,民法典上只规定一般优先权,法律明确规定优先权的效力大于其他担保物权;完善取得优先权的条件和时间,法律规定债权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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