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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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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2.
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刑事案件报道,在采访实践中,笔者感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应尽力避免名誉侵权,以防止新闻侵权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刑事案件报道,在采访实践中,笔者感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应尽力避免名誉侵权,以防止新闻侵权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权利的行使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界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而内容的属实,就在于新闻工作者要能够严谨认真地倾听各方意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兼顾各方利益,同时能从促进问题解决的角度报道、评论,而不是情绪化地炒作。那么舆论监督如何避免名誉侵权呢?  相似文献   

5.
臧东娥 《新闻传播》2004,(12):56-57
近年来,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侵权的高发,生率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据统计,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70%以上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相似文献   

6.
努力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不断增多,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剧增加,新闻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逐步深入,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于是,由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它已成为困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因新闻侵权而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和…  相似文献   

7.
赵双远 《传媒观察》2007,(11):23-24
近年来媒体竞争激烈,各家新闻单位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这一问题困扰了众多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特别是相对弱势的地市媒体。  相似文献   

8.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是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和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的固有职能。新闻侵权则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中的负面派生物。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侵权事件的数量也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因此,理清在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内涵,把握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应对之策,避免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就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新闻名誉侵权中"真实性证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名誉侵权是新闻侵权最常见的形式,而在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要想胜诉,往往要求助于对自己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证明",因此"真实性证明"成为许多国家解决新闻名誉侵权诉讼的基本抗辩理由.但对于"真实性证明"问题的认识和司法实践,各国的表现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0.
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还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比如转载文章、图片.本文只讨论名誉侵权,从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相似文献   

11.
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问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权利,即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名誉作为客体.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专属性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和法人,二是名誉权是不能继承或转让的。非财产性是指名誉权保护的是主体的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利益,名誉的好坏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好坏。  相似文献   

12.
报刊文字报道之所以易于引起新闻侵权纠纷,可能与诸多环节有关,如主动或被动消息来源提供不完全客观信息甚或虚假信息,记者调查采访不扎实、不深入、不全面,编辑编发稿件把关不严等,都有可能为侵权行为产生累积条件.而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是,把原始新闻素材转换成文字作品的新闻写作,即将客观发生的事实或现象用有主观倾向性的语言和特定叙事方式固定下来,难免会出现“复制”、“再现”走样的情况.“七分采,三分写”,这固然说明了前期素材采访的重要性,但“三分写”同样重要,在取得新闻素材后,对相同素材的不同写作表达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传播效果,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新闻写作除了直接影响到稿件的质量和可读性外,有时可能还会牵涉到新闻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就避免或减少新闻报道侵权的策略而言,如何进行规范的新闻写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业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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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客观发生事实或现象用主观倾向性的语言和特定叙事方式进行复制、再现的新闻写作环节,需要遵循一些符合法律专业精神的规范意识:有一定材料依据的“可能情况”推断不能当作已经发生的“既成事实”材料处理;考虑作品叙事情节的完整性必须基于客观发生的事实而力戒“合理补充”缺失细节与环节;作品应呈现事实的尽可能样态而非为了预存报道意图对事实材料人为过滤与取舍;关键性事实材料不扎实,或涉及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内容,以人物“化名”处理作为策略难以有效规避侵权纠纷;客观直接引用事件当事人评价语词或语言表达的修辞运用谨防言辞性侮辱.  相似文献   

15.
梁静 《记者摇篮》2010,(1):40-41
现代社会中,新闻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因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各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16.
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犯他人名誉权(含隐私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本采用的是狭义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17.
殷飞 《军事记者》2007,(10):22-23
当今社会,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中,时常出现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内容,使报道对象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一定的侵害。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因新闻侵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带来较大的压力。我们可以寻求这个问题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8.
李阳熙 《新闻窗》2011,(5):40-40
避免新闻侵权已成为现代记者采写新闻过程中的必修课程之一。在我们国家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在这些侵权行为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相对较多。  相似文献   

19.
杜珂  张静 《青年记者》2012,(27):59-60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无冕之王"、"为百姓鼓与呼"……这是很长时期以来社会对于记者的普遍印象。但另一方面,近年来,通过新闻传播而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由此,在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20.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主体,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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