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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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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的细化引发了对本罪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广泛探讨。应当站在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转变治理理念,尊重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重构造,既包括与人类基本生存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面对司法实践中罪名边界模糊化、结果犯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应当具体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益内容与主观方面以实现二者的合理界分。此外,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解决证明难题,消弭刑事处罚漏洞,及时规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
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刑法增设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渎职行为进行了规定,此举无疑有利于环境的保护,然而,本罪在罪状、法定刑等方面还存诸多不足,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本罪的不足之处做理论上的探讨,从而在立法上使其得以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刑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97刑法典增加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明显滞后。本文主要探讨论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完善之策,认为:在立法形式上,就规定罪刑明确而独立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应增设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规定不科学、主观罪错规定不明确、法定刑规定不合理以及附属刑事法律规范不健全.因此,应当在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确立环境保护理念,构建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的污染环境犯罪体系,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错内容,建立合理的刑事处罚制度,健全污染环境犯罪的附属刑事法律规范,最终实现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5.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赋予行政工作人员履行特定职责的行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特定的职责实施管理和服务行为,如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为能为而不为”,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这种不作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严重侵犯,通过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有效规制的时候,运用刑法也不啻为一项规制惩罚该行为的有效手段。现行刑法,行政不作为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一章,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可谓是本章中最重要的两个罪名。结合法理与案例,探讨行政不作为与这两个罪名的关联、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关联,以期探寻行政不作为的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相似文献   

9.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0.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属于渎职罪中的一具体罪名.该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征.在司法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我们要注意新旧刑法的变化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同时,我们要对该罪的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款,"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正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根据刑法基础理论,本条款应当表述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罪名设立的周延性、独立性角度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增设明显与刑法类型化理论之要求相悖;同时,从食品监管渎职罪设置之动因上看,也存在着过分注重民意、欠缺对刑事立法理性充分考量的弊端。  相似文献   

12.
《宜宾学院学报》2018,(2):85-91
台湾地区将水污染解释为因人为活动,排出各种有害物质,且过量介入各种水体而损害相关权益的公害现象,因而水污染环境公害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存在个人的受到损害为处罚根据,而是视之为公共危险罪的类型,强调的是对环境生态法益保护。台湾地区对于水污染犯罪的制裁方式,采用的是增修"刑法"中的公共危险罪,但仍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将行政刑罚规定于个别环境行政法中。大陆地区水污染刑事宜采取基本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列模式,明确环境生态法益为犯罪客体,并以危险犯的模式规制水资源污染行为,同时适当加重刑罚的力度。  相似文献   

13.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其规定为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3万元的,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  相似文献   

15.
"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   

16.
尽管在理论上有单位身份犯,但单位走私犯罪不是身份犯。在走私犯罪活动中或在案发后正在查处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情节,只受贿不枉法的,只定受贿罪;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又直接参与走私的,应当分别定受贿罪和走私犯罪后实行数罪并罚。单有放纵走私而没有受贿情节的,海关工作人员定放纵走私罪;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17.
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修订后颂布的《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的犯罪种类,本文对该罪的涵义、犯罪构成及其特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针对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新启用的术语,从转化犯的特征入手,前罪成立、罪质转化、行为人思想和行为的转化,归纳出转化犯的概念,既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发生了法定条件,使基本罪的性质发生改变转化成为另一重罪,因而法律规定以重罪定罪处罚或从重处罚的犯罪情形。现今有相当一部分关于转化犯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并不准确,还需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三种理解,表现为实质违法说、刑事违法说和广义犯罪说,三种解释结论均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及缺陷。立足实质刑法观的立场提出实质预备犯的新立论,通过对实质预备犯的新理解将违法犯罪活动作限缩解释下的狭义犯罪说。"狭义"应当全面结合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理解为准预备犯从属性说,"犯罪"理解为具有类型化的行为模式,使得本罪符合实质预备犯的特征,符合入罪机理。  相似文献   

20.
研究结合犯的犯罪既遂问题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该犯罪的着手认定和既遂标准。在第一个问题上,由于结合犯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为牵连型结合犯,二为并发型结合犯,也由于这两种结合犯在刑法规定与理论解释上存有很大不同,所以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分别进行研究。在第二个问题上,"被结合罪为准说"是值得赞赏的。因为它符合犯罪既遂的一般原理,能够体现结合犯的立法意义,有利于已经实施基础犯罪行为的人中途停止犯罪,不去实施被结合的他罪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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