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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春亮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4):9-13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矫正理念包括工作理念、价值理念和专业理念三个层面.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矫正对象的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会救助等活动中,必须在不同的工作层面上,树立不同的矫正理念.价值理念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基于客观的社区矫正现实而提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包括社会本住的价值理念、文化本位的价值理念、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理念、经济本位的价值理念、刑罚本位的价值理念等等.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理念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施具体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行为准则和工作原则.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清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6):81-84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被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决定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里接受服刑、监管、考察和矫正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以避免再犯和复归社会为目的,以个别化、社会化、人道性为原则;社区矫正是行为规制、思想教化和心理矫治三方面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的旨趣是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从而使其顺利复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而现有的矫正教育难以促使社区矫正旨趣充分发挥,从而有必要引入生命教育。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进行生命教育应当遵循分类教育与个性化教育相结合与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人权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不能适用于重刑犯,一般预防目的的偏失和威慑功能的弱化使社区矫正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国家、社会、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多方利益和立场的差异,也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与制约。对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宜开展社区矫正。暴力犯罪、累犯、主观恶性等因素不应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5.
金碧华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0,(6):56-60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其中个性化教育则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性化教育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社会化。上海市于2005年率先开展社区矫正个性化教育工作,在分类矫正、心理矫正和风险评估基础上,上海市对具有较高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目前社区矫正个性化教育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在目标设定、规范标准、工作方法、配套设施以及矫正工作者业务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然有待完善。为此,需要对个性化教育进行深入论证,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进而为实践部门提供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6.
教育矫正是中国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之一.通过从教育理念、教育原则、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方面系统比较中英社区矫正教育发现,中国社区矫正教育以“改造人”为目标,注重思想矫正,坚持“因人施教、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教育原则;而英国则注重社区矫正教育的个别化,并突出问题导向性.英国更加充分地利用社区力量,提出“综合罪犯管理模式”和“社区安全合伙人”等理念;注重科学完善的罪犯评估系统以及专业化的矫正教育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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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丽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7):92-94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国家与社会本位型犯罪治理理念,为犯罪人回归社会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途径,被现代各民主国家所推崇。社会力量的广泛深度参与是该制度内在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考察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状况,社会公众参与明显不足,与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不够、参与渠道较少有关。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参与度,需要从观念形成、渠道构建、制度完善等多个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9.
李娜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0,(12):186-186
引入少年罪错概念,将少年违法犯罪与严重不良行为都纳入到监管之中,加强少年罪错预防。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错少年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社区组织,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协助下,通过社区服务等活动,对其犯罪意识和恶习进行矫治,达到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3)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相比于监禁刑更能体现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以及刑罚预防和改造犯罪的积极功能,不仅能够节约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有利于社会和谐。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作为其中两个重要的任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并找出问题所在,从而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将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排斥与反社会排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群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9,(5):117-123
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社会网络、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遭受社会排斥,它们并非孤立地产生着影响,而是相互交织地发挥着作用,一个方面遭受排斥还会引起其它方面遭受排斥的连锁反应。从而导致矫正目标发生偏离、社会秩序受到威胁、社会公正遭受侵害、法治社会难以实现的不利后果,使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无法障显、功效无法发挥。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功效得到更大的发挥,消除或减弱社会排斥带来的不利后果.我们必须从转变观念、情感支持、物质帮助、提高技能、机会平等、政策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反社会排斥.这些反社会排斥的措施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这种整体的观念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不会孤军奋战。 相似文献
12.
齐丽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71-73,80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符合未成年犯的特殊性,顺应世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是我国刑法理念与刑事政策转变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处于起始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矫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经费紧张,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3.
沈亚庆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29-130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在专业力量的主导下并辅之以必要的社会力量改造罪犯,最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为向读者展示这一制度,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内涵、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试点、立法概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等方面来展开。 相似文献
14.
骆群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0,(2):125-134
包含地点、对象、主体、期间、内容、目的、方式、性质等八大要素的社区矫正的概念应为: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使他们与社会同步发展,能够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对他们进行监管,并以帮助、教育为主,运用社会工作方法的罪犯矫治制度。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它以一种社会化的思路和方式推递社区行刑工作,内在地包含着对社区中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规范性社会资源包括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他们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只有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真正调动起社区资源的整体力量,在综合平衡中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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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劲敏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3):46-50
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有无及其大小所作的推测,它在我国社区矫正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与国外科学的社区矫正危险评估体系相比,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评估,仍然存在评估标准不明确、评估机构不专业、评估方法不全面以及评估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缺陷。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可以选择以下四个路径进行:第一,设置社区矫正危险评估委员会;第二,编制再犯预测量表;第三,实施动态的、全方位的评估;第四,建立社区矫正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当前俄罗斯孤儿安置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uyuntena associate professor at the 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and postdoctoral researcher at 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Zhu Xiaoman Director professor doctoral supervisor at the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Rural Education Research Training of UNESCO 《教育研究》2008,(4)
孤儿的健康发展问题是当前俄罗斯社会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俄罗斯采取了各种措施,保障孤儿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孤儿享有公平的教育。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俄罗斯建构了"政府—社会—家庭"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了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社会各类组织的社会服务为基础的孤儿保护网络,在各种教育活动中强调预防理念、援助理念和发展理念,巩固家庭、学校纽带,增强与社会服务业和教会的联系。俄罗斯关注孤儿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了道德关怀的精神理念。俄罗斯通过物质援助、政策扶持、法律保障和教育实践,提升了孤儿生存和发展的质量,为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的目标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力、司法实践难以真正落实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等问题。将来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既要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具体内容,又要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素养很有必要;同时,可以从完善立法、更新理念、落实职责、丰富手段和建立谈话制度等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