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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钊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11):86-87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本文以《婚姻法》中对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还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及对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与如何完善的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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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琴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3):8-10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合理性与进步性无可否认,但在认定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的义务与责任,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当代世界婚姻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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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标准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1980年《婚姻法》表明我国离婚立法采彻底的破裂主义原则并且用单一概括主义方式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法定标准的表述上采取了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使我国的离婚标准立法得到完善,但仍未到位,仍有缺憾。值此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定之际,本文建议把判决离婚标准界定为“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在具体列举离婚理由时适当扩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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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是外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制度,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给危机婚姻的当事人一定的缓和期以求纠纷的妥善解决,是离婚制度的有力补充,是完备的婚姻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别居制度,有关这一制度的 相似文献
6.
曾晓林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4):90-92
离婚标准是离婚制度中的关键内容,是法律确定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达到离婚条件的客观标准,直接关系到离婚诉讼当事人身份的维系与解除。《婚姻法》中诉讼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其利弊,用"婚姻关系破裂"标准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7.
杨长泉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4,22(2):22-2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这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苴缕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八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相似文献
8.
杨百胜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24(1):8-9,37
事实婚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亦可构成离婚,而不是象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仅限于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承认事实婚姻的相对效力,才能较好地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稳定社会关系,并使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9.
常海霞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49-52
文章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婚姻法的这一重要制度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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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婚姻法的这一重要制度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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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刘景景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4):35-37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则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失,即立法过于趋前,缺乏对我国婚姻状况的准确认识;对婚姻本质的认识过于狭隘,导致立法缺乏科学性、全面性;审判活动也有随意性、盲目性。应将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符合法理,也符合当前离婚立法的趋势,同时,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不步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然而,对破坏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第三应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探讨。本通过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的论述,提出应将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中设立别居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居制度是指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在一定期间解除合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是对夫妻同居义务规定的补充,有利于完善破裂主义离婚立法,可弥补调制制度的不足,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宁微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6)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夫妻的财产问题,在13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相似文献
17.
杨燕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9(3):67-69
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新世纪之初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不能事事俱细。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关于“无过错”的认定、以及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须以离婚前提条件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诉讼时效等几方面规定来看,《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若干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9.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是近年来法学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文章依据《刑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认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但必须以此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特定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