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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口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是继1997((刑法》颁布和七次刑法修正案以来对我周刑法的第九次修订。是我围历史上第一次将通过时间与生效时间区分的刑法修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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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圉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并实施.存第十七条就新增设了组织残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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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修正案七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笔者试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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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133条之一醉酒危险驾驶罪,争议颇大:醉酒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醉酒驾驶出现致人伤亡结果时,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5条第一款)或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否合适?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否正当?本文通过对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和与相关罪名的比对、分析,试对以上问题作出粗线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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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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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以犯罪论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情形千差万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但书”的内容。醉驾入刑与但书存在着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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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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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一词最早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模式传到我国以后,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进行规治,主要有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坚决取缔与打击传销的坚定决心。本文就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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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问题事关公民权益,关系社会和谐,关乎百姓生存。《刑法修正案(八)》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关怀,更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虽然刑法修正案最终将其入罪, 但是对于该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还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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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修正案第六点,拟在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后增加一条“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是我擅拟的),立意很好,对眼下个人资料被当成商品任意贩卖的现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迫切性,但是细看条文,就有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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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档案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档案犯罪的外延 档案犯罪的外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档案犯罪的范围或者种类.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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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9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纳入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范畴。对此项修改的立法背景和法条设置科学性的讨论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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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老鼠仓”这种背信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试将“老鼠仓”行为予以犯罪化,建议《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以惩治“老鼠仓”这一背信行为,并对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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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