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共谋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理论中不容忽视的内容,也是当今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首先探讨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渊源,成立的三个要件,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优越支配共同正犯说及实质的正犯论四种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学说;其次本文分析了对共谋共同正犯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原则;最后本文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本文希望能起到丰富我国共同正犯基本理论,并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认定共谋共同正犯和合理解决共谋共同正犯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间接正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都带来了挑战。厘清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深入认识和理解间接正犯错误概念的实质,有利于准确区分间接正犯错误的类型,廓清间接正犯理论上的纷争和迷雾,正确地对间接正犯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国家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不法共犯说、因果共犯说之界分。最初发展起来的责任共犯说与不法共犯说因其自身固有的缺陷而无法自圆其说,逐渐不为学界所采纳,因果共犯说在发展过程中分化为纯粹惹起说与修正惹起说。修正惹起说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日本都是通说,但也受到挑战。总体而言,作为共犯的教唆犯实质的处罚根据在于教唆者唆使被教唆者,使其产生犯罪的决意,并由被教唆者实行,最终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从犯的根据则在于从犯本身具有对正犯施行帮助的故意,客观上对正犯实行犯罪进行援助,使其实行犯罪变得更为容易。  相似文献   

5.
关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激烈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不能承认"片面共犯"。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其他种类的"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6.
将片面共犯纳入共犯范畴有利于其罪刑问题的解决。认为片面共犯符合共犯成立的主观要件,必须解决单向意思联络可否形成共同犯意的问题。认为意思联络只能是双向沟通是不合理的,这过度局限了共同犯意形成的途径和方式。片面共犯可以通过单向意思联络与他人形成共同犯意这种心理关系。单向意思联络和双向意思联络效果相同,并未突破共同犯意概念的内涵,也未突破共犯的主观共同性要求。片面共犯应当只在片面帮助犯范围内成立,而不包括片面教唆犯和片面正犯。  相似文献   

7.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面临的主要障碍来自于责任主义.构成要件模式、例外模式及折中模式是解释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三种主要学说.文章在梳理上述学说的基础上,借鉴间接正犯、教唆犯等共犯理论来说明其可罚性.在论及范围内,文章还涉及到对实行行为、犯罪未遂、因果关系等相关概念的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8.
在法学界,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二重性说是日前我困刑法界关于教唆犯性质的主流观点,并就此定义教唆犯,界定教唆犯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主流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教唆犯的概念应当重构,成立条件应该扩充。在此基础上拟就教唆犯的性质、概念及成立条件提出一点浅见,以供批评。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而是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只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并不会产生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层面上,这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学者也颇多争议。笔者选择了共同正犯的定罪与身份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身份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0.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