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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鑫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44-50
在足球劳动合同到期后球员即可自由转会的现行转会制度下,球员转会协议在体育和经济层面仍存在充分的现实必要。由于规则层面的缺陷、实践层面的误解以及学理层面的不足,球员转会协议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不明,甚至直接造成法律争议的发生。对涉事的两家俱乐部而言,球员转会协议并非所谓球员的“联盟权”或经济权的交易,而是为实现希望加盟新俱乐部的球员注册变更的重要先决条件,即主要通过支付转会费的方式换取原俱乐部解除未到期的足球劳动合同之同意;对球员与俱乐部而言,经球员确认的转会协议构成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附条件解除。现行转会制度层面下的足球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与足球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乃是球员转会协议存在的诱因,全面系统地分析俱乐部竞争性的平衡与球员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球员转会协议实践中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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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3,(12)
中国足协最近出台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球员转会制度。根据这一新制度,每家中超俱乐部可自由引进3名球员,而拥有4名或者4名以上国脚的俱乐部则不能再引进国家队选手。2004年1月20曰将举行中超联赛启动前的球员摘牌大会。而大会举行之前,所有中超俱乐部都可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转会名单中自由引进3名球员。每家俱乐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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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3日上午,中国足协在北京中国棋院二楼的大会议厅举行“1999年国内球员转会洽谈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摘牌”大会。按中国足协今年的转会制度,所有申请转会的国内球员经中国足协审查合格后,立刻被编号“上”,并且向各俱乐部公布。26友A和甲B俱乐部的代表以联赛名次先后为序,依次对上榜球员进行五个轮次的“摘牌”。一名上榜球员只有被某俱乐部“摘牌”之后,才能够从原俱乐部转会到该俱乐部。否则,该球员将面临在新赛季“下岗”的危险。尽管球员和俱乐部私下早有联络和商谈,尽管球队与球队之间也有过多方协商,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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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桂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5,13(10)
球员租借是转会的一种方式,租借分短期租借和长期租借。租借和转会有本质的区别:转会是买断,是球员的所有权的转移;租借,不管时间长短,球员的所有权仍属原俱乐部。根据租借合同,一旦期满,原俱乐部有权召回租借出去的球员,经三方同意(租借方、被租借方和球员)可以续签租借合同。任何一方无权违背合同。球员租借存在利弊,球员租借之利是:给球员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给俱乐部提供了获得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给中介组织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球员租借之弊是:资源流失;不恰当地选择和使用球员租借,可能会给俱乐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球员与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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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事件无异于投向欧洲球员转会市场的一枚炸弹,这说明任何制度都存在需要不断改进并适应新环境的问题。 在欧洲球员转会市场形成初期,并不存在欧洲国家间球员大量转会和欧共体国家具有共同劳动法律协议等外在环境,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各国俱乐部在球员转会问题上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操作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