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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领域内不断出现的教育纠纷对教育法的可诉性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实出发,认为提高教育法的可诉性,应当增强教育法的平抑功能和惩罚功能,明晰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以及增强纠纷解决机构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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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重要讧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巨大。为了提高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被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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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展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5(2):29-31,50
行政指导行为在其兴起的初期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但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依法行政要求其不能再游离于法治范围,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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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聚航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3):53-58
当前刑事诉讼法致命性问题之一是由于其缺乏可诉性,致使许多违反程序的行为难以真正得到解决。构建程序优先的刑事诉讼法,必须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讼性机制。通过建立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机制,一方面可以使程序违法行为得以制裁,另一方面则可以拓展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范围,进而使纠纷解决机制更为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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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可诉性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当发生教育法律纠纷时,可以被当事人和纠纷解决机构加以运用的属性。衡量教育法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有三:一是权利义务主体与内容是否明确;二是法律责任是否明晰;三是是否有法定的主体和程序来认定并追究这些法律责任。以此来衡量,我国教育法的可诉性存在着权利内容不确定、义务主体泛化、法律责任缺失、救济途径狭窄等问题。鉴于此,在创制和修订教育法律时有必要从以下方面着力:建立一套健全的、具有可诉性的教育法律责任体系;明确纠纷解决机制;禁止使用鼓励性规定;提高教育立法透明度,增加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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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领域出现的教育纠纷日渐增多,教育法可诉性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教育法可诉性基本概述着手,对教育纠纷的认识误区与困境进行梳理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教育法可诉性之路径探讨,最后在全局视野下创造性提出完善教育法可诉性之目标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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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惠萍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25-27
论述了公安交通警察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的性质,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鉴定。当事人对之不服的话,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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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吉伟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1):64-67
行政承诺是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行为。行政承诺具有自身特征。由行政承诺引发的争议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调整。为保障行政承诺兑现,行政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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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亮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61-64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的热点,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在理论及实务界的推动下,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化已势在必行。然而如何确定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对其予以确定,都是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所不可回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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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1,(3):53-58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可以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过上享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活的权利。作为社会权的属性决定了社会保障权应主要依靠通过立法机关积极的立法来达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该权利的司法可救济性。承认社会保障权是一项权利,国家就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保障权利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具有学理上、国际法上的依据,并为一些法治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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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是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它在繁荣市场经济和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对行政奖励缺乏足够的研究等原因,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类型的行政争议,关于行政奖励的可诉性也存在争议。有必要对我国行政奖励的可诉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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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是政府推进民主政治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现行行政指导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程序不完善、救济途径缺乏的弊端。本文在对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指导可诉性的学理基础,指出应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并进而对这一制度的建构做出了初步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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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可诉性与违宪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晓波 《金陵职业大学学报》2002,17(3):7-9,15
宪法至高无上,是国家的根本法,但日常生活中总被我们忽视,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本文从最高院8.13司法解释入手,讨论了宪法效力的强弱两种形式,即宪法的可诉性和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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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君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9):34-37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在内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由于法律文本从未考虑实施这些法律的手段,特别是诉讼途径和机制,使司法对职业教育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最终造成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可诉性低下。对此,应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告知公民有权提起诉讼的条款;增加行政权的行使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经由申诉或者司法程序,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受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权利的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职业教育法律的可诉性按其发展的程度可以分为两类:可申诉性和可司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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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君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3):101-105
通过分析国内法的可诉性和国际人权法的可诉性这两个层次,表明在探讨规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可诉性时,法律的可诉性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可诉性的相关性逐渐凸显,并在国内层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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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蕊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4(2):116-118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过于严格 ,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被排出在司法审查以外。因而 ,应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将规章以下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