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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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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生于罪刑擅断背景下的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均衡原则,产生于犯罪现象高涨背景下的刑事实证学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当前世界各国的刑罚适用原则是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我国的刑罚适用原则也是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我国弄法始终,这一原则的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只有深刻理解该原则的本质内涵,确立历程,现实意义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更好地贯彻和实施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3.
刘署光 《焦作大学学报》2005,19(4):30-31,38
在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下,罪刑法定和刑法司法解释在其原则范畴和应用规则范畴内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对立统一关系的论述,力求倡导刑法司法解释自觉地遵守立法本意及法律规范的实质适用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达到异曲同工之妙。  相似文献   

4.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被载入我国的刑法之中,该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公正司法,准确打击犯罪分子,保证无罪人不予追诉具有重要作用,本从“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罪刑法定原则的两大内容,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中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6.
目前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个别化的定位问题有“肯定论”、“否定论”、“并行论”及“包容论”的观点。对于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的关系,应将两者统一起来,以罪刑相适应为基础。刑罚个别化是罪刑相适应在刑罚阶段的具体体现,它又有独立存在的意义,罪刑相适应不能完全取代刑罚个别化。只有达到两者结合的“并合论”的观点才是对于刑罚个别化的准确定位。这样既可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也可以兼顾报应论与功利论的结合,在强调公正价值的基础之上实现刑罚的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7.
法治精神不仅要求立法上科学地规定犯罪与量刑,也要求司法上实现罪刑法定化,以体现人权保障的时代精神。对罪刑法定的理解因人而异,但都应当客观公允地对“法”作全面理解,对“法定”准确把握, 处理好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矛盾;罪刑法定取代类推制度,但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还应当主张;罪刑法定并不当然否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在量刑和定罪方面同样适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限定基层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8.
是否存在、是否承认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当今刑法理论界争论激烈而尚无定论的问题。本从刑罚个别化与已为我国立法所确认的罪刑相适应二的关系入手,论述刑罚个别化至今依然是其生命力。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即“法外无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坚决取缔“法外有刑”。  相似文献   

10.
本文就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论述了罪刑法定的概念、思想渊源、基本要求、范围和意义。指出我国新刑法在罪刑法定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反对罪刑擅断的产物,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的基石。但由于历史传统、价值取向、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风格。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通过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来完成的。同其它部门法司法运作相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表现出对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巨大期待。这种期待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典编纂的热切和司法办案人员对成文法的强烈渴望和绝对的依赖。但是,纯粹的正式规则、显型规范治理的理想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的司法运作,或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同样需要非正式规则、隐形规则的介入,这是由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局限性及法律运作的规律决定的。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获得了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的普遍赞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说明。”[2]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述运动,在司法活动中起着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了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掺入个人的法律意识。立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盛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理论界不得不冷静下来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并探究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期从二者的冲突中寻求能够协调二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我国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还存在着不符合甚至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处,因而认真地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蕴涵、调整价值取向,研究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5.
从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审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重在阐明无论在立法、司法或刑事法律理念中,都要坚持形式高于实质的原则,因为我们要追求正义的结果,就必须经历正义的过程,而该正义的过程便是形式合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罪刑规范法定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中国古代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原则问题,在学界是百年聚讼,迄难定论。综罗各家,大致可归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说。但是三种观点对中国古代法中罪刑关系的法定化都是认可的。的确,中国古代罪刑关系在立法上是表现为法定化的,即罪刑规范法定化,但在司法上罪刑之法定与非法定长期并存,形成了一个法吏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大臣实行罪刑"非法定"、人主实行罪刑擅断三者互补互济的司法体制。即法吏、中下级官员守文据法,据此罪刑是"法定"的;大臣、高级官员据经传原情定罪,"议事以制",据此罪刑是"非法定"的;君主可以"权道制物",任意裁断,据此罪刑是擅断的。中华法系之罪刑法定与非法定和合一体的特点突出,其罪刑规范的法定化与源于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形似神异。  相似文献   

17.
作为刑法的古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从一开始出现,人们对它的理解就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之争。形式主义的罪行法定原别因追求法律的尽善尽美而在现实中成为永远无法实现的神话;实质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因过分批判法律的内容的确定性而形成以司法为中心的畸形的法律制度。有批判地创造性接受这是我们应有的做法。我们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跳出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窠臼,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从以马克思刑法理论为主线,集中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哲学中的刑法价值,刑法功能,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时介绍孟德斯鸠与贝塔里亚的刑法理论,将它们与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做比较,揭示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在现代生活的所占据的重要指导地位。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障人权和限制司法权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在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进程中,由于司法独立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基层法官中缺乏法律至上观念等原因受到一定阻碍。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司法体制,提高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减少人治因素,使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  相似文献   

20.
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其诞生和发展变化过程中始终如一的价值追求,社会保护从来都不是其应有内容。罪刑法定的实现与否不仅受制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更与一国的社会基础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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