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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泛滥 须铁拳整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媒体报道了多起涉嫌学术造假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浙江大学贺海波因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任职资格;上海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湛匀因论文抄袭被撤销行政职务;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曝涉嫌抄袭;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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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川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11):21-27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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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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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3):14-18
在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科布局的基础上,详述了学校主动撤销涉及13个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做法,对学位点撤销后的效果进行了阐述,并总结了建立学位点退出机制的经验:规范学位点撤销流程;学科规划要综合考虑学校状况与国家需求;人才培养质量是学位点撤销的基本依据;学位点调整要促进学科生态系统建设;加强学位点的过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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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法院所享有的仲裁裁决撤销权、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权三者在基本属性方面有着内在的联系性和一致性,对其探讨可以加强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具体细节性规定的理论指导。文章分别以法院的撤销行为和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行为为视角,旨在对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活动进行属性定位和价值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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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9):29-33
通过对1998年至2018年之间法院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梳理,我国学位撤销诉讼呈现五个维度的特征:从数量维度看,法院裁判功能行使极其有限;从时间维度看,法院审理时间相对集中;从起因维度看,学位撤销事由类型多元,兼具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从审级维度看,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高;从判决维度看,学位撤销案件的法律风险较高。以现有司法案件为参照,高校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注意防范和化解在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运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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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是司法监督仲裁的一种形式。我国现有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仍需要从撤销理由、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方式、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期限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效果以及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以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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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烁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1):61-66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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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良敏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18(5):18-22,5
侦查终结疑案的撤销是诉讼公正、效率和人权保障价值的要求。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疏漏,司法实践中"疑案从挂"或勉强起诉的做法都有违上述价值追求。借鉴国外对疑案撤销的经验,评介国内学者对疑案撤销具体制度设计的成果,并从程序启动主体、裁判主体、救济途径三方面为完善未来疑案撤销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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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46-49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进一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为该制度提供了规范层面上的正当性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构成对第三人的事后救济体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实现正义价值追求;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裁判的随意性;并赋予案外第三人司法活动监督权。在制度运行初期的特殊阶段,该制度在主体范围以及客体范围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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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判决形式。但在司法过程之中对其适用范围却模糊不清,选择比较分析为基点,对撤销判决对象——“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细致观察。是追寻撤销判决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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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学位撤销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特征,梳理了学位撤销目前所面临的理论和现实困境。基于对中美学位撤销案例的收集整理,比较和归纳了不同学位撤销事由及法院判决中体现的司法审查要点。以此为基础,将学位撤销分为学术类和非学术类,认为非学术类撤销应较学术类撤销适用更全面的司法审查,并分别就法律适用、实体审查、程序审查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司法审查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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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8):8-14
为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我国在立法上建构了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不同的学位点撤销机制。但申请撤销存在省级学位委员会权力来源不明的困境,强制撤销亦面临实体性标准模糊和程序性规范缺失的难题。为此,应当认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撤销学位点中的权力源于“行政委托”而非“行政授权”,并且应从细化评估标准、优化评估主体结构、从轻处理新设学位点等实体维度和确立事中申辩权、保障事后救济权、创新撤销学位点的信息公开制度等程序维度着手,达至撤销学位点的规范化,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