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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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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公司法》出台已久,遗憾的是,该法仍将人力资本拒于出资形式的大门之外。这使得一些隐含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的现象,因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在理论上显得尴尬。通过分析人力资本的属性可看出,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纵然人力资本具有依附性,但股东以何种形式出资,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和国家利益,就应当视为股东的自治行为。再通过设计一系列制度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得出人力资本作为股权出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人力资本可否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式之一,一直颇受法学界争议。该丈在分析人力资本的涵义、特点基础上,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重要性,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或相关法规都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为工业产权一种的专利权可以成为公司成立时出资的一种方式是我国法律肯定的。但是专利使用权成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的方式,则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劳务出资不得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之一。劳务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成立的出资方式,学术界尚有争论。确认劳务出资,还应当处理好劳务出资的价值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债务清偿。因此,只要加以配套的完善措施,劳务出资完全可以成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5.
股东的出资关系着公司资本的充实、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形式也不同。从资本角度探讨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的问题,主观上出资人对以这两种形式的出资不存在虚假的故意,客观上如果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能在资本市场中成熟运转,其不宜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可以慢慢地纳入法律认可的出资方式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6.
作为公司法核心制度之一的出资制度是资本制度的组成制度,同时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起点,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良好完善的出资制度,从微观上,可以促进公司更好地进行资本运营,为企业生存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从宏观上,出资形式和出资额度对于促进投资,保持经济稳定和繁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实践证明,我国既有的出资制度对出资形式的规定和严格的资本审查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的二次融资等造成众多不便,尤其与日渐喧嚣的知识经济不相吻合。顺应社会发展应放宽出资形式,肯定人力资本在体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回报和为公司带来不菲财富方面的价值。正是基于此,探讨了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实践创造了公司制度,也必将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本出资获得公司法的承认,将不再是一个遥远的童话。  相似文献   

7.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性基础,而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如实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瑕疵多有发生,这就导致其他如实如约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新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将具体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时责任的性质和承担。  相似文献   

8.
2005年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变革,股东出资的方式与期限亦有较大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是公司实务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分析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方法,有助于澄清实务中某些困惑之处。  相似文献   

9.
应该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向公司出资。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形式,应不局限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所规定的五种形式。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能够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无不可。以普通实施许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应失去向第三方许可的权利;知识产权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的出资者没有后续改进技术的反馈义务;当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后,出资人负有向公司补充出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公司法律规定的粗陋,各地法院自行其是:有的法院以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侵权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违约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确认之诉立案。这大大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削弱了法律的威信,鉴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如何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三部分,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3.
股权出资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出资方式,需要对这种出资的本质作一定性,以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不让善意第三人因此蒙受额外损失,本文把债权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认为这种转让的方式是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债权债务的概括受让,所以,转让之后,善意受让股东不承担转让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即补足出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方式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本文在分析其必然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外立法进行了考察分析,指出肯定人力资本出资是当代立法的必然趋势,建议我国《公司法》对人力资本出资予以肯定的、明确的规定,并在构建人力资本出资制度问题上对人力资本的评估、产权、债权人保护和出资者约束四个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  相似文献   

15.
刘志强  卢娜 《时代教育》2007,(9Z):152-152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公司是资合性的法人,公司的生命源自于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股东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事关交易安全和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尤显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出资形式问题即出资标的物适格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公司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与股东利益平衡的难题,如果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到期,毫无疑问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更多情况是,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  相似文献   

17.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即借名股东,又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包括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即借名股东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借名股东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地、具体地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未将股权列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但在公司实务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实例不断出现。本文在分析股权性质的基础上探讨股权出资的合理性,即以传统的出资标准来衡量,股权完全具备适格性。但需在股份评估及股权出资的公示制度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制,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确立的认缴资本制降低了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担保清偿到期债务能力的信任,也打破了股东自治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一项平抑认缴资本制可能引发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衡问题的重要措施;构建公司非破产境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应当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评级制度,构建合理的股东出资催缴制度,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因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但股东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毕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法律性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把握瑕疵出资与资本显著不足各自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区分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股东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这两种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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