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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姓名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所体现的是主体的人格利益,具有非财产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名人姓名权所蕴藏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名人姓名权商品化已成为一种趋势。许多商家开始将名人姓名用于注册企业商标,作为企业商号用在产品或者服务上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名人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开始引起关注。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保护模式对名人姓名权商品化保护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来完善我国名人姓名权商品化问题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美国法采用公开权模式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德国法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我国立法关于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保护相关规定较少,没有明确认可人格权的"利用权"性质及人格权体系中除姓名权、肖像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财产利益,相关权利保护和实务操作存在较大缺陷。应借鉴德国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将人格权的商品化归为人格权的范畴保护,侵害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的责任方式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3.
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和标志,每个人出生以后就有了姓名权,这意味着每个公民按照法律,有权决定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如果有人盗用或者假冒别人的姓名,或者干涉别人的姓名权,都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4.
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和标志,每个人出生以后就有了姓名权。这意味着每个公民按照法律,有权决定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如果有人盗用或者假冒别人的姓名,或者干涉别人的姓名权,都是违法行为。例如,小学生赵丽美所在的班级换了一名新老师,恰巧她的名字也叫赵丽美,有一天,赵老  相似文献   

5.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需重新诠释。生命健康权应包括身体权;姓名权应涵盖“隐匿他人姓名的行为”、“混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贬换他人姓名的行为”等;肖像权应修改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没有明确客体的内涵,对侵权行为的方式容易让人作狭义的理解,需要廓清。  相似文献   

6.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在一定意义上姓名是主体存在的标志,也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对姓名权的民法保护,就是认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姓名权纠纷是一种富有挑战性的案件,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依据不足,而且同类案件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法院审理结果不一,由此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作者结合实践,对姓名权的法律特征、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几种特殊侵害姓名权、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通过统一认识。达到同类案件不同法院审理结果一致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尽管域名注册商标与目前存在的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有很多共同之外,但是域名的商标法调整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如域名的弱显性、可相似性、弱限制性等。这一困难使得我们在论证域名的法律地位时,必须将域名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知识产品)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这必然要求我们考虑确定域名权范畴两个主要因素:一是域名的技术特征给域名权的范围所带来的必要的限制,二是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始终的利益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姓名商标”现象引发问题,指出现行法律采用人格权法保护与姓名相关的利益,并进一步分析了姓名商业利用行为传统人格权法模式保护下的不足,主张建立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商品化权制度,对姓名商业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引导。  相似文献   

9.
据报道 ,2 0 0 0年 5月 31日 ,以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冠名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隆平高科 )股票在深交所上网发行 ,袁隆平以他的姓名权获得 580万元人民币的使用费。袁隆平让渡自己姓名的部分使用权 ,换得人民币 580万元。在这里 ,姓名权虽不是劳动产品 ,但它却在交换中充当了与商品同样的角色。商品应是劳动产品。非劳动产品被当做商品来交换 ,这种现象叫做“非劳动产品商品化”。非劳动产品何以能“化”为商品呢 ?在买卖双方的相互交换中 ,买者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使用价值。他根本不介意所要买的这个东西是不是劳动产品 ,有没有…  相似文献   

10.
正所谓"低碳课堂",即简约、高效、不浮华的课堂。为了使思想品德课教学变得简约、高效,教师可改变常用的"一理一例"教学方式,运用"一例多境"教学方式,即在一堂课中,以一则精选材料为主线,设计一系列相关的情境与问题,将各知识点融汇其中,贯穿教学始终,帮助学生在分析、讨论材料的过程中,自主建构知识体系,提高思想品德课的教学效率。一、"一例多境"教学方式的运用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四课《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这一框题,教材设计的关于肖像权的情境有4个,关于姓名权的情境有3个,另外还有1个相  相似文献   

11.
商标立法对冲突性在先权利范围的确定,有扩张式和限缩式两种方法。扩张式意图保护各种在先权利的利益不受侵犯,却导致实践操作标准模糊不定。限缩式处理尽管能克服扩张式的这一问题,却对调整基础关系之法律关系有较高要求。因此,限缩式并非我国可照搬之制。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范围的正确界定应当以德国的在先权性质限缩为借鉴,在不改变法条文本的情况下,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性质限缩,即可与标志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效果的经济性权利或某种权利的经济性利益才能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随着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各种纠纷层出不穷,我国商标转让制度发展不协调与滞后的矛盾愈发凸显,很多注册商标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显露出来,如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制度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商标窃权导致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许可使用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则不明确等一些问题。以上问题对商标权人和受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相当不利的影响。只有探讨和理清注册商标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才能完善注册商标转让制度和正面影响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和使用自己的群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凡是侵害姓名权权能的行为,都必须认定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主要要件是:侵害特定公民姓名权的故意、侵害姓名权为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侵害公民姓名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名人姓名权保护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其他权利(如商标权等)与姓名权的冲突频频。2012年轰动一时的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也将我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本文认为,要想解决这些冲突,首先应对姓名权的属性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5.
<"两高"解释>通过量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提高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可操作性,然而,<"两高"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机关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应全面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评价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侵权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公众利益的损害,不能简单地根据<"两高"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对号入座".  相似文献   

16.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四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而对侵犯公民“四权”之外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是否属于精神赔偿范围则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就此进行了系列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域名与在先普通注册商标、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在先域名权与商标相冲突。域名与商标分属于不同的权利领域,不能简单以一种"先占权"屏障另一种权利。在后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市场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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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权”的法理分析——从人权和自由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乞讨权"的提法不甚科学,乞讨不是人权或权利,而是一种"自然自由"和实现"救济权"的手段。自由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即不能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手段的行使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别;这为政府"限制乞讨"提供了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乞讨不是人权,也不是目的,但以乞讨为手段实现的社会"救济权"却是人权。容忍"乞讨"是行善和文明的表现;适度地"限制乞讨"则是一种更大的文明,而且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相似文献   

19.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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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开始探索。其中,所有权仍须发挥其政治功能,当坚守集体所有原则;资格权因其身份属性显著,该属成员权的范畴;使用权褪去身份外衣,正式成为一项纯粹财产性权利。新制度下使用权能极大扩增,"三权"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相互影响,也正是因为"三权"的大变动及其复杂的关系,使得宅基地流转规则需要重新被定义:首先,"三权分置"将导致宅基地租赁期与使用期错位,还需兼顾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利益并分情况处理;其次,使用权转让的自由化与现行法中的转让限制有冲突,可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拥有"更换为"申请"二字予以解决;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一直存有争议,资格权的出现将打破这一僵局,扫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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