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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新宇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129-13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是侵权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过错责任制度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责任能力制度也只适用于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以行为能力判断责任能力,导致规定原理模糊、制度设计存在矛盾,因此我国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必须重构。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的法律资格,要以行为人具体的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同时对责任能力实行一定的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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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对民法典债篇关于未成年人或精神耗弱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的概括。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其着眼点是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是过错的认定基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逻辑要求;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识别能力,是意思归责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3.
邹爱华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6):25-28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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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源于过失责任原则,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其更多地取决于个体在具体行为时识别方面的差异,但用识别能力来界定责任能力过于抽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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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其包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民法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限制、"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为研究自然人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包括计划生育责任能力、诚信责任能力和环境侵权责任能力。建议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将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作单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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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银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9-12
缔约过失责任从它的适用范围上来分析已经成长为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并列的责任种类。从它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它们可以在产生的根据、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区分。因此,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和债的发生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罗苑雯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2):183-186
从注册评估师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入手,重点就责任的类型、性质及其承担方式进行探析,指出其民事责任包括对委托方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其中前者又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三种,后者则宜定性为侵权责任。因注册评估师的责任而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对外承担有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内再对有关人员处罚或追偿。 相似文献
10.
梅胜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20(6):35-36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医疗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医疗民事责任竞合的解决,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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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过错的判断基础,只存在于过错责任之中;无责任能力人不负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适用的结果。《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判断标准不合理、归责原则混乱的缺陷。重构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应借鉴台湾"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以及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合理规定,妥善解决责任能力的性质、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12.
李凯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9,6(4)
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我们通常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本文所称之民事责任竞合.本文对这一民事关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探讨与分析,并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竞合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翁强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69-71
当前学界关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中的侵权之债不能当然免责,应采取许可免责;其次,应对侵权之债进行分类,规定哪些可以免责,哪些不可以免责;最后,对于可以免责的侵权之债,应规定为自然之债,仅仅失去强制执行力,而不是必然消灭。 相似文献
14.
陈清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7(2):128-133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王刚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53-58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系指自然人以自身理解力和财产状况对其一切不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包括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在诸多方面存有差异。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等易混淆制度严格区分,并作独立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李家有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9):30-33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施行,将为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侵权责任制度构建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位一体的科学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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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与债关系的定位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难题之一,也是围绕民事责任所展开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梳理近代民法上民事责任与债的"融合"到"分离"形态、现代民法中民事责任与债的"交叉"形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一方面肯定了民事责任与债在特定阶段上的重合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民事责任不同于债而是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法律范畴与法律制度。因此,民事责任与债在现代民法中必然以交叉的形态存在,二者在对立统一中共同保护着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治理越轨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维护和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保持民法中秩序的良性运作,从而在民法领域中实现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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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冷夫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0(1):59-63
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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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