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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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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公法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其主要表征为:商法中掺入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某些公法性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中。毋庸讳言,民商事法律仍应居于主导和中心的位置,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仍然是平等主体问的自由竞争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商法和经济行政法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部门法,前者归属私法体系。后者归属公法体系。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而只是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掺入一些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商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发展出的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并随着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的进行完善,更加的“全球化,一体化,统一化”,我们必须要不断的更新国际商法相关的制度内容和体系构成。另一方面,国际商法和法律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它主要体现出多面性、复杂性,为我国了解国际商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我们要去完善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本文就是跟大家一起分析国际商法课程在学院中的重要性和建设性以及它将来的改革方向如何。  相似文献   

3.
“商人”作为构成商法法律体系的基石的法律概念,其发展与商法的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本文就对“商人”这一个词语的历史沿革的考察,分析“商人”从一个普通的日常用语发展成为一个对立的法律概念并支撑起整个商法的体系,从而使商法从民法之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民法与商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而两者之间也有着较深的渊源.通常在我国理论界,对民法与商法的认识主要分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两个法律体系都以协调社会发展与完善经济体制为出发点,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共性与差异,从科学角度论证其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通过对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调整对象的分析,认为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之基本原则,是商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之意志的法律体现,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与民法相比,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之基本原则,相对地具有去道德化、客观诚信、公法色彩和直接行为准则功能之特点;基于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特点,笔对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几点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6.
商法的革命品格体现于商法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它顺应经济时代的发展,自我革新、自我完善,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商法孕育于民法,而不囿于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商法不是一个僵化的、闭合性的逻辑框架,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异议系统。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立法体例的局限,开辟了自己的新天地。现实中国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赖于商法革命品格的塑造。弘扬商法观念,建立开放的商法体系是中国商法腾飞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商法立法形式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我国商法立法形式的探讨学术界主要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代表观点。笔认为,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我国应以大陆法系法化为背景,结合我国特有的法律化传统,在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商法立法形式的要求基础上,选择将民、商事一些共同原则和内容纳入民法典统一编定,特定的商事制度仍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法立法形式。  相似文献   

8.
商法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的制定、发展和完善 ,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商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既有促进值得借鉴的一面 ,也有起阻碍作用的。因此 ,我们应当对其进行辩证的分析 ,为商法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具特色的调整方法,具有习惯法特性、国际性和自治性等个性特征。它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把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科)加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朝着科学化、国际化道路迈进,有助于我国经济活动融入国际大市场,促进备国经济共同繁荣。  相似文献   

10.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商法一度遭受冷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正日趋显现。时至今日,我国加入WTO在即,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复兴我国商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在我国法学界,“民商合一”的论调久已有之,似乎已早成定说,这一理论误区极大地阻碍了商法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徐学鹿教授所《商法总论》一书,堪称商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对传统的商法理论误区给予了深刻的剖析。它雄辩地论证了商法演进的四个阶段,以及商法的概念、地位和独特内涵;鲜明地指出,在我国商汪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点别法的传统观点应予放弃,应选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条道路”。这一切,无不对如何构筑我国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框架与我国商法的复兴,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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