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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有助于权利的实际行使,有效地防止权利空洞化。综观取得时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中国社会变革时期的实际需要,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在我国建立和取得时效制度利大于弊。从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要件、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以及取得时效的援用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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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全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2)
中国是否在立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少学者主张在民事立法中设立取得时效,但是取得时效在中国不仅缺乏历史的继承基础,而且与中国核心价值体系的目标要求不和谐。同时,取得时效与中国的现有国情和相关物权法律制度不契合,因此,取得时效在中国存在诸多立法困境。在取得时效的适用日渐衰微,有关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等)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民事立法不必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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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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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时效的概念及由来取得时效是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取得物权的方式之一,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取得时效制度是在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时,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以使物尽其用。至罗马共和国末年,商品经济有了发展,取证问题相当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不可缺少的手段。当罗马进入帝政后期,战乱频繁,为了安定人民生活,取得时效便演变成一种最终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以利发展生产力的制度。在我国古代南宋绍兴三年也曾立法:耕种弃田三年应“请射”缴纳两税,并由官府确认其占有的权利,十年内原主仍可复业,十年外既丧失所有权。从中外古代取得时效制度产生的初衷来看,取得时效是统治阶级用来鼓励人们充分使用他人的废弃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法律制度。2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2.1取得时效的适用能够促进物尽其用,加速财产的流转,增进社会效益,减少浪费。这是取得时效最早为人类所认识的价值,而且,取得时效的这一价值在当今仍有重要意义。从经济学角度看,取得时效使闲置资源得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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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星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6,(4):35-40
取得时效是民法立法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对设置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探讨了取得时效的使用范围,最后在对大陆法系取得时效制度立法体例比较基础上,提出未来民法典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置应采用统一主义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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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29-30
当今世界上各国立法都规定了时效制度。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只有诉讼时效而无取得时效的规定,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纠纷难以解决。虽然《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仅就取得时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应存在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笔者从主要从取得时效的含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取得时效的立法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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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予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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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民法上的动产取得制度。票据权利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实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王济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127-129
善意取得制度对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保护,对原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物上追及权来说则是限制。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严密,只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零散规定,并未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着重从要件构成方面详细阐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Cheng Si-jin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黄莉娟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4):41-43
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重要制度之一,我国法律应确认地上权的取得时效已是民法理论界的共识,但对其具体适用仍存在分歧。从取得时效的法律功能入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国外立法例,对地上权的取得时效是否应以未登记的不动产为限,是否应以善意为要件,地上权取得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得后期限如何等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5.
姚容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79-8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物权法》明确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完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的初步工作。同时,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演进为视角,对该制度进行法理解析,重点考量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徐红新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17(4):31-35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票据转让的权利瑕疵 ,保护票据的善意持有人 ,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某些联系和相似之处 ,但票据善意取得的复杂性远非动产善意取得的复杂性取得制度所可比拟 相似文献
17.
张立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32-34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的特殊方式,但对赃物转让的受让人能否适用没有直接规定。对赃物转让原则上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明确在例外情况下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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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5):87-90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却存在一些问题。不动产不应被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动产的无权处分可以用公信原则来解决。脱离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的归属最好通过取得时效来解决。 相似文献
20.
谢东梅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8(12):165-167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突破和超越,但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不动产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类物,所以在适用此种制度时应慎之又慎,不能轻易普遍化,对其法律构成要件更须严格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有相同之处,更有其独特的地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