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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属于发现,没有发现就没有新闻,这是新闻传播的一个重要命题。“发现”有两种含义。一是它的动词意义,指一种创造性劳动,具有强烈的进取性、开拓性、探索性和创新性;一是它的名词意义,指创造性劳动的一种专利性成果,与“发明”同其类属,具备独创性、超越性和不可重复性。其在新闻传播中也是这样,涉及两者:发现新闻和新闻发现。两者关系密切:发现新闻的目标指向,在于获取新闻发现;新闻发现的如期获得,是对发现新闻的直接回报。其区别也明显。前者指采写新闻活动及过程,是一种行为,与新闻传播者职业劳动诸环节相联系,如捕捉新闻线索,搜集新闻素材,提炼新闻主题,找寻新闻角度,把握新闻时机,选择新闻文体,等等。后者指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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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敏感和新闻责任感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两大基本素质和要求。一个新闻工作者没有新闻敏感,就会把有价值的新闻漏掉,没有社会责任感,写出来的新闻就缺少分量。新闻敏感性是新闻工作者的外化素质,是反映一个新闻工作者工作能力的指标。新闻工作责任感是新闻工作者的内化素质,是通过新闻敏感性这个外在的指标体现出来的。新闻敏感性与新闻工作责任感,是互为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一、具有新闻敏感和责任感的重要性美国新闻学家卡斯柏·约期特在《新闻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一个不善于辩别色彩的人,不能成为一个画家……一个没有‘新闻感’的人,也不能成为一个新闻记者。"这句话点明了新闻敏感对于新闻工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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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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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事实与新闻侵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闻报道不符合客观事实,引起新闻侵权诉讼,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但并不都构成侵权;新闻报道符合客观事实,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因此,探讨新闻事实与新闻侵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新闻界依法开展新闻报道,认真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全真实的报道也可能造成新闻侵权 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报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一则新闻报道,除了应符合新闻的其它要求外,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是真实性。但是,是不是只要报道的内容是事实,就不构成新闻侵权呢?有的新闻工作者认为,只要我报道的是事实,就不存在着什么侵权。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新闻官司时,也单纯地只审查报道的内容事实,认为“报道是否属实”是“一场官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