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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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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体育运动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的今天,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解决奥运会体育纠纷的不错选择,其中有关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很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立法和仲裁实践看,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持审慎而严肃的态度。从其管辖依据的演变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仲裁。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可能以不同于一般国际仲裁的事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都能在CAS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2.
最近十年CAS裁决上诉案件判决的统计分析表明,瑞士联邦法院(SFT)对CAS裁决的司法审查呈现出两个明显特点和迥异趋势:一方面,放宽申请撤销CAS裁决的条件,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之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坚定支持CAS仲裁,严格解释和适用瑞士法律规定的撤裁理由,将司法干预控制在最低限度,以维护CAS仲裁的独立性及其裁决的终局性。中国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CAS仲裁程序,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对仲裁中的不当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如果确有瑞士法律规定的撤裁理由,应积极寻求SFT的司法审查救济。  相似文献   

3.
仲裁中立原则要求仲裁庭必须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中立原则的绝对化会导致简单的形式正义,但可能会对实际力量不对等的仲裁当事人产生实质不公。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力量失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必须进行衡平救济,在人事安排、经济援助和庭审技术等方面进行实质正义的衡平考虑。仲裁实例作为"活的法律",为CAS的衡平仲裁提供了生动的考察样本。  相似文献   

4.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6.
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元欣  王健 《体育学刊》2007,14(1):122-125
在考察体育仲裁院司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认为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体育仲裁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3种形式。在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双重审查和双重标准以及仲裁裁决被错误地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在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仅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以程序审查为限,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统一国内与涉外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在《体育仲裁条例》立法中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异议权等构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一裁终局制使仲裁裁决一俟生效即进入司法监督空间,仲裁庭因此不能对生效裁决再行补救之举。仲裁规则授权仲裁庭纠正形式错误,解释裁决模糊点,以及补充裁决,不可避免地导致生效裁决的变动或续造,从而涉嫌违反裁决既判力、终局性、仲裁庭履职理论,以及程序法治等仲裁基本原则。必须区分仲裁庭补救与改裁、新裁等近似现象,将其补救及其结论定性为原裁,同情考虑仲裁效率的功能本位,并严格限定在同一性、既得性和效率性等条件下实施。这为我国仲裁庭补救生效裁决之功能构造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8.
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体育领域的特殊仲裁制度,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在很多方面已经脱离了传统商事仲裁的一般属性,并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一些类似于司法机制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奥运会特别仲裁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尤其在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一趋势对于奥运会法律制度乃至国际体育法制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其对传统仲裁制度某些根本属性的颠覆和背离,也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同时,这种发展趋势也会对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整个体育体制的发展产生相应影响.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在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端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保障体育仲裁裁决公正的必要手段,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及承认与执行裁决两种形式。考察实践可见,国内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充分尊重体育仲裁裁决,限制司法审查的事项和内容,这一趋势充分体现了体育行业的自治特性。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尚需在司法介入与体育自治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司法审查,推动体育自治规则法律化的进程,增强体育争端解决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0.
仲裁先例在体育立法缺失的背景下,通过整合立法与司法功能有助于弥补规则与实践差距,建构体育法则,提升体育实践透明度,促成体育法制统一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独特的上诉等级制、裁决公开制、仲裁权威性以及作为专门化仲裁而致管辖事项的重复性,在国际体育领域建构了仲裁先例的生长条件。我国体育实践生机勃勃,但因经验缺乏及体育法则的陈旧,致使实践乱象渐生。应建构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并赋予其先例创设功能,通过立法与司法功能的统合整顿体育秩序。  相似文献   

11.
CAS的竞技体育仲裁机制是其核心竞争力,包含仲裁诉答、仲裁推动、审前筹划、仲裁庭审和仲裁裁决5个子程序,并根据竞技体育的独特性进行因应调整。建设独立的中国竞技体育仲裁机制的有效路径之一即是实现CAS的中国化而成CCAS。CAS程序构造上的两阶化的诉答程序、强势的仲裁庭、科学的案件管理以及高效的仲裁节奏等内容是CCAS资鉴参照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12.
CAS 仲裁中立原则的制度安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立原则是一切程序的"心脏".CAS成立初期由于在人事安排和经济供养等方面存在结构性依赖,致使其仲裁中立性存在道德危机.为回应法治理念的要求,CAS通过三大制度安排进行了中立化改造.新设ICAS从IOC手中接管并独立负责维持CAS的运转,使CAS摆脱"奴仆"地位并在结构上赢得了真正独立性.仲裁员名单准入、自我披露与独立性承诺共同预防了审前有损仲裁中立性的可能.回避、撤换与替换制度则担保在组庭之后能有效救济仲裁中立性瑕疵.三大制度赋予CAS仲裁以中立的地位和独立裁决之骨气,使CAS真正成为监护体育世界这一方净土的卫道士,为中国体育的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有效的镜鉴方略.  相似文献   

13.
国际体育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机制的宪章,赋予其自治属性可据之免除司法机关的不当牵制而最大限度维护体育仲裁协议之有效性。根据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与实践,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表现为管辖权自治、法律适用自治和地位自治。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以其权威实践诠释了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特征,实现了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精神的两全。  相似文献   

14.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黄世席 《体育与科学》2005,26(6):16-19,24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普通仲裁是最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普通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6.
CAS 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之规定,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奥运会赛事争议的唯一管辖机构,该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直接构成北京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方式.辩论式与纠问式、复审制与续审制、书面审与口头审、合法审与合理审这4对对立范畴是当今仲裁庭审模式的4种风格.鉴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并关涉公共利益,由此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模式应当倾向于纠问式、复审制、口头审和合理审,在这一宏观前提下辨证结合辩论式、续审制、书面审和合法审之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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