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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佳娟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6,8(6):127-12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对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抽象、简单,操作性较差.因此,有必要就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特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做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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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珍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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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华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5,19(2):24-2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签定合同谋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或者无效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违反"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它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尽管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还需从立法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以至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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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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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9(6):52-57
缔约过失责任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责任理论体系已相对成熟,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对这一制度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具体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并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这对更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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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默吟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3):83-86
文章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与相关责任的比较、赔偿损失的范围等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论述,对目前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敏敏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1):39-41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制度,它作为一种法定责任,能充分、有效地体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失、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而且它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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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的理认论问题.其产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德国、日本、希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我国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该制度的确立,对弘扬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债法体系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其理论、司法适用等问题尚需进一步的阐述与完善。 一、缔约上过失理论的发展 缔约过失的提出,实际上是为解决如下问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使将要缔结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过错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而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而缔约过失理论的真正建立则应该归功于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耶林在《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损害赔偿》(发表于《耶林法学年报》1861年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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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天保 《作文成功之路(高中版)》2014,(4):21-21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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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15.
李俊华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19(2):24-2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签定合同谋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或者无效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违反“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它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尽管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还需从立法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以至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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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艳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12):78-78
公司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新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均以过失为一般要件,并且主要救济方式均为损害赔偿,但它们是三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正确区分三者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夸同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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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家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0(1):68-70
在传统民法中,合意是承担合同责任的基础。缔约过程中,因当事人尚未形成合意而无所谓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本文就该理论的形成和理论基础及各国立法例做初步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