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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2,(7):115
2000年3月某日上午课休期间,正在校操场边与同学们说笑的某小学五年级(1)班女生季某听到上课的铃声后,就与其他同学一道向教学楼内走去.还没跨上门楼台级,只见从三楼窗户掉下一块玻璃,恰好落到季某头上.玻璃倾刻变成碎片,其中一块玻璃碎片插入季某的头顶部,致使其当场昏迷.学校师生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季某家长接到学校通知后也随即赶到医院.经诊断,季某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异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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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培东 《职教通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3,(7):30-32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媒体报道,2O02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即每日至少有一个班级的学生因意外伤害受伤或者失去生命。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有两亿多名,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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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2,(Z1)
2000年3月某日上午课休期间,正在校操场边与同学们说笑的某小学五年级(1)班女生季某听到上课的铃声后,就与其他同学一道向教学楼内走去。还没跨上门楼台级,只见从三楼窗户掉下一块玻璃,恰好落到季某头上。玻璃倾刻变成碎片,其中一块玻璃碎片插入季某的头顶部,致使其当场昏迷。学校师生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季某家长接到学校通知后也随即赶到医院。经诊断,季某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异物。尽管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脑袋顶端留下一个一元硬币大小的洞,三个月后进行了颅脑修补手术,还留下了经常头痛、半夜惊吓出冷汗等后遗症。为治疗季的颅脑损伤,历时半年,前前后后共花去医疗费、颅脑修补手术费、家长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等3万多元。季某家长作为季某的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赔偿损害,包括已花费的和今后将要花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学校与家长在索赔数额上的距离相差较大,双方难以达成和解,最后季某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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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培梁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2):45-47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一种关系”“两项原则”,明确赔偿责任;举办者出资承担,保障赔偿来源;创新赔偿责任分担机制,实现权益保障,是推动学校走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困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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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生在校园内受到意外人身伤害时,学校应负赔偿责任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教育》2000,(1)
胜利小学的陈校长刚刚下班回家,电话铃就急促地响了。原来是三年级年级主任李老师,他告诉陈校长,三年级二班有个学生受伤了,正在医院治疗,让他尽快赶到医院。等陈校长赶到医院急诊室时,外面已经有几个人在等着了。陈校长一眼看见了其中的李老师,忙把他拉到一边,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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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沁立 《启蒙(3-7岁)》2013,(1):26
事例:妈妈抱着3个月大的卓卓在医院的眼科门诊看病,一脸的愁容。医生诊断结果,卓卓的双眼患了先天性白内障,只有光感,看不到爸爸妈妈的笑容,需要手术治疗,而且越早越好。卓卓是个珍贵儿。爸爸妈妈结婚将近十年都没有孩子,用了各种治疗办法都没有效果,就在他们准备放弃的时候,却意外地发现怀上了卓卓。这一下,全家人都高兴坏了,卓卓的妈妈成了全家重点保护对象,不仅不上班,甚至连家门都不出了。但怀孕两个月后,妈妈有出血的现象,赶紧去医院做检查,医生发现胎儿的胎心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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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晓鸣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3,20(2):102
在校学生之间的人身伤害,几乎在所有中专学校都曾发生过,一旦学生因此付出了健康或生命,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加害的学生,可能还会有其就读的学校.在教育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今天,法院会怎样认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中专办学机构应强化哪些防范对策,确保校园安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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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我离婚后,带着现年5岁的儿子改嫁了他人。去年,儿子在玩耍时不慎将小朋友刺伤,需要赔偿医药费5万余元。现在,前妻要求我也承担2万余元医药费,而我已经组织了新的家庭,我还需要赔偿这2万余元的医药费吗?江苏张宝元张先生:因你的儿子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笔5万余元的侵权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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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学生顾某12岁,上小学四年级。2005年3月的一天,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由于地板雨后湿滑,致使顾某在练习跳远的过程中不慎滑倒。任课教师随即将顾某送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顾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5000元。由于顾某已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50元由家长交纳,保险受益人是学生本人),所以事后顾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在内共8000元保险金。2005年12月,顾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9000元。顾某父母认为,学校上课场地在雨后比较湿滑,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认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失,但学校认为,保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学校的负担,既然顾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学校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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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发生的有关赔偿问题常使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争议中。本文试从常见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几种情况,分析责任承担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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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中小学校不时会出现一些人身伤害事件,使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受到侵害。侵害发生后,谁来赔偿、如何赔偿就成为当事人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若干方面对此予以简单的分析。一、教师体罚学生导致的人身伤害教师体罚学生致伤,应当由教师负责赔偿呢还是应该由学校负责赔偿呢?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体罚就属于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 相似文献